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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此同时,有关《征求意见稿》的讨论仍在继续。针对《意见稿》文件名中删去“可转让”字样,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微博)教授认为,拟推出的大额存单试点应该允许其在市场上流通转让。“如果不给转让,那这个大额存单跟普通的大额协议存款有什么区别?”郭田勇认为,而有银行业内人士此前表示,考虑到未来面向企业和个人的大额存单可能在交易所市场交易,而超出央行监管范围,可能导致央行在大额存单的试点工作上态度谨慎。
目标市场与客户群割裂
《意见稿》明确了大额存款凭证属于一般性存款范畴,并将对企业和个人开放,即“在存款类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个人投资人和非金融机构投资人”,其中机构包括非金融企业和机关团体。与1996年央行发布的《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管理办法》(下称《办法》)相比,《征求意见稿》的一大变化是文件名中没有出现“可转让”的字样。
针对大额存单的流动性,《意见稿》中明确规定:对于通过发行人营业网点、电子银行等渠道发行的大额存单,可以通过相同渠道办理提前支取和赎回。发行人可根据市场原则、自行设定提前支取和赎回条件。对于通过第三方平台认购的大额存单,通过第三方平台开展二级市场交易。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是大额存单的第三方发行平台和信息披露平台。
至此,沪深交易所市场被排除在大额存单的二级市场之外。而目前的情况是,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只面向银行业机构开放会员注册和开户服务,非金融机构,包括个人和企业投资者无法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而上述大额存单最重要的投资者群体,恰恰又都拥有在沪深交易所市场开户的权限,目标市场与客户群割裂。
本月早些时候,央行就曾因突然叫停平安银行在上交所发行的首只A BS产品,由此凸显监管机构之间在上述问题上的严重分歧,并受到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
大额存单应获存准率优惠
此外,此次《意见稿》的另一大变化是,新增了大额存单“可以办理提前支取和赎回”的规定。
兴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鲁政委(微博)表示,关于设置可提前支取规定,要么囿于法律中“存取自由”的规定,要么是顾及到初期C D流动性不好,所以规定可提前支取,“这就又搞成一个不伦不类的创新了。提前支取意味着附加了期限不定的选择权,给定价带来挑战。”
“大额存单如果不允许自有流通和转让,其与目前银行的大额协议存款有什么区别?”郭田勇表示,“相信最终出台的办法会保留大额存单的转让功能,同时作为存款利率市场化进程中的重要一步,应鼓励商业银行积极介入,在政策上可以考虑将其比照一般性存款,并降低甚至取消其存款准备金率的要求。”他解释,目前存款准备金率的差异化政策只体现不同机构类型上,未来应该按照存款的性质来差异化,“对于流动性强的存款,应该给与更高的准备金率;而像定期存款、大额可转让存单这类稳定性好的存款,应该降低甚至取消存款准备金率的要求。”他认为。
大额存单应纳入存款保险范畴
就在昨天,光大、招商、中信分别成功发行20亿元、20亿元、10亿元同业存单。至此,获批同业存单发行资格的商业银行从去年试点初期的10家已增至近20家。
大额存单应该会参照同业存单,实行“余额管理”制,发行人在当年内任一时点的大额存单余额均不得超过年初备案的额度。目前,监管层已经基本明确了大额存单的发行人务必提供登记、托管、结算、兑付等服务,并将发行与兑付总量信息报送至上海清算所进行托管。
“我认为大额存单在哪个市场上市只是一个技术性问题,不应该成为阻碍大额存款尽快试点的原因。”郭田勇认为,银行间市场未来也应允许企业和个人注册开户,央行只需在银行间市场专门辟出一个交易场所即可。而作为存款类型中的一种,大额存单未来也应纳入即将出台的存款保险制度的范畴,缴纳相应的费率,具体的费率和持有及转让的成本等,都需要央行在征求意见后尽快落实。 采写:南都记者 李鹤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