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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日,执法人员向合肥市一菜市场内的商家进行禁用明矾的介绍。 新华社记者 杜 宇 摄
刚刚结束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了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7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组织了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专家等接受集体采访,进一步回答媒体和公众关心的问题。
在回答本报记者关于侵犯食品安全行为的行政、民事责任如何与刑事责任衔接的问题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该局正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研究有关行政执法和司法衔接的机制,共同打击食品安全领域的犯罪活动。
严格制度
责任义务全面落实
草案修订的总体思路指出,建立最严格的全过程监管制度和最严格的各方法律责任制度。有媒体称,“最严格”似乎成为了此次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的“代名词”。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晨光对此表示,建立最严格的食品监管制度,是社会和时代的要求,是民众对构建小康社会基本条件的合理表达,“这次修法过程中,我们把‘最严格’这个观点清晰地传递给全社会,传递给所有立法、执法、司法机关,是非常有必要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法制司司长徐景和指出,过去食品安全法中没有“最严格”这样的原则,修订后的草案总则的第三条体现了这一法制精神。草案按照这种精神设置各种权利义务和责任,按最强惩罚力度来进行,让法律的精神贯穿于全过程,贯穿于各项制度。
关于“最严格”法律责任的落实,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旭指出,一是责任主体的广泛性。目前正在审议的草案将生产经营者、政府部门,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责任,包括网络交易平台的责任,都纳入到了惩处的体系中。二是追责力度的严厉性。很多处罚的力度大幅度加强,用非常严格的处罚手段去处罚生产经营者,追责力度较以往增强了。三是追责方式的多元性。既有财产罚,也有人身罚,还有资格罚,根据不同的违法性,配有不同的责任追究的方式。四是责任衔接的严密性。草案立足于将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做一种无缝对接,确保法律的适用不留死角,让责任落地。
监督多元
搭建社会共治网络
根据草案,食品安全监督方式将实现多样化。“中国是农业大国,如果农民个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也要进行许可,执行起来可能会有难度,所以我们在立法中考虑到了法律的可操作性问题。”中国农业大学食品科学与营养工程学院院长、教授罗云波指出。
“第三十七条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做了一定的规定,除许可外,对他们来说,我觉得行业协会、熟人等这种软监管的手段可能更好一些。”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高秦伟说。
建立由政府主导、全社会参与的全面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是草案的亮点之一。“这个体系包括方方面面参与的主体,还有很多社会组织,比如一些检测、评估机构可能越来越社会化。同时,由于每一个食品问题都是单个消费者首先碰到的,碰到这个问题时,消费者不仅可以通过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还可以将这样一个信号反馈给国家有关部门,通过预防、整合,形成从政府到社会组织,到第三方,还有消费者个人为主体的一整套联动的、系统的对食品安全的监管体系。”王晨光说。
无缝衔接
行政司法互通有无
草案规定生产经营者、监管人员、检验人员等主体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那么,草案对于行政、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的衔接有哪些规定?
王旭指出,草案第一百二十二条明确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有违法犯罪的必须移送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进入刑事侦查程序,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检察机关批捕,不构成犯罪的予以释放;如果不构成犯罪而构成行政责任的,行政机关还可以对他进行处罚。本条款对二十八条进行了具体化。
徐景和指出,第一百二十二条增加了公安机关处理案件中发现不构成犯罪,也要向行政机关移送的条款,即公安机关与行政机关应加强相互移送。实践中,因行政机关的证据规则和司法机关的证据规则可能并不完全一致,证据的采信也不完全一样,所以建议相关部门要做好相关证据的衔接。
徐景和表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正在抓紧和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有关行政执法和司法衔接的机制,各方已经进行了多次的沟通,下一步将对相关内容进行进一步明确,共同完成好打击食品安全领域的犯罪活动。
全面公开
客观有效开放平台
食品安全信息的公开也是监管的一个重要部分。“信息的公布和交流有利于参与者的选择。”中国社会科学院食品药品产业发展与监管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员张永建说。
王旭指出,如果食品安全问题没有一个公开的、全面的信息平台,监管就会受到很大的制约。
一是要解决部门与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信息交流、信息共享的问题,也就是解决治理的主管部门、相关主体之间信息怎么互通的问题,解决“九龙治水”的问题。
二是要向公众开放。要让社会中的各种组织,包括公民、消费者都能够查到生产经营者的资信程度,以及他们在以往生产食品当中的信用状况等等,让消费者能够直接获取到有关食品安全方面一些风险的警示或者问题。
三是要讲求科学性和真实性。在信息发布问题上必须考虑到公众的知情权,需要大家及时了解;同时,信息必须是科学的、客观的、准确的、真实的,在这两个权益之间进行衡量,打造一个真正有效的、客观的,能够向公众开放的平台,这是政府进一步要努力的地方。这部法律提供了一个非常好的基础,为下一步制度建设提供更好的空间。
重典惩罚
不能解决所有问题
针对消费者权益,草案提出首付责任制。如果消费者受到了食品安全损害的,既可以向生产者提出追责,也可以向经营者提出追责,防止责任者之间互相推诿。但不少人认为,赔偿标准过低,损失责任难以认定。
对此,王旭指出,制度给了消费者更多的选择空间,原来只针对价款的10倍,现在还可以针对损失,这是一种进步。但是损失如何认定的问题,需要在实践中通过司法解释或者其他的法律技术去具体化。
对于网络食品安全的保护,罗云波指出,网络交易是符合时代发展的方便大家的方式,在修改草案中有初步的规定,即提供给网络进行交易的生产商及网络平台都有责任。
王晨光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中对网络销售的问题作了相应的司法解释,且已生效。随着食品安全体系健全完善,在网络平台上交易的,不论是大的企业还是小的个体户,都要纳入监管范围。
针对食品检验人员失职行为,草案规定,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十年内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不能从事检验工作,还能从事食品经营或者其他与食品有关的工作,草案是否存在处罚不严之嫌?
对此,王旭认为,宪法规定了公民劳动权,法律在限制职业自由时,也要注意基本的保障。管理者失职就不能让你进入管理行业,如果管理失职了不能进入食品生产的任何领域,这是一种严刑峻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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