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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下午3时,《云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召开听证会,就进一步规范我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如何统筹兼顾公共利益和被征收人利益等相关问题,17位听证代表畅所欲言、充分发表各自高见。听证会主持人、省法制办副主任黄旻表示,在下一步的立法工作中,将结合实际,积极采纳与会代表好的意见和建议,争取在今年年内出台实施。
焦点一:
房屋征收谁得利?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只能以公共利益为目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既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重大切身利益,又关系到城市现代化建设与发展的全局。”省住建厅副厅长周鸿表示,当前,云南省正处在工业化、城镇化的重要时期,办法草案共6章46条,分别为总则、征收决定、征收补偿、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其核心就是要统筹兼顾公共利益和被征收人利益。
依照相关法规,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只能以公共利益为目的。办法草案没有突破上位法规定的6种情形,而是在第9条中要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建活动应纳入“三规一计划”,并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说明。并明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包括房屋征收的公共利益情形、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评估以及风险化解措施、应急处置预案等内容。
   听证代表、省黄金有限公司退休干部傅嘉麟认为,为了防止一些投机分子借公共利益的名义谋求商业利益,《办法》应明确界定公共利益和非公共利益。
焦点二:
具体征收部门应该是谁?
房屋征收部门不得营利
   “2011年1月21日实施至今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5条规定,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会上,首个发言的听证代表,昆明理工大学理学院电子科学与应用物理系主任、致公党昆明理工大学总支主委吴光敏认为,如何确定房屋征收单位的性质,确保其不以营利为目的,在办法草案中,应该予以明确。
   对此,来自云南海度律师事务所的听证代表徐天云律师建议,既然办法草案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来承担相应的具体工作,那么征收实施主体就可以是政府的相关部门、也可以是国有企业、甚至社会投资主体,相应的法律责任就应由这些受委托的实施主体来承担,而不是办法草案第6条所规定的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承担。
   省住建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处长黄媛解释道,房屋征收部门肯定不能以盈利为目的,理想状态是成立专门的事业单位,通过财政拨款来保障工作经费,不过上位法并未明确授权,还有待进一步研讨。
焦点三:
征收补偿标准怎么定?
引入多元化补偿方式
   云南建广律师事务所主任张慧代表指出,办法草案虽然说“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但是在第26条则规定“被征收住宅为国有直管公房的,承租人可以继续承租产权调换房屋”,表述模棱两可,建议国有直管公房的补偿除了产权调换外,还可享受货币补偿。
   此外,昆明松骋汽修设备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李松代表还建议,为了提高被征收人的积极性,除了办法草案中所规定的以上两种补偿方式外,被征收人还可以房屋评估的价值入股的方式,参与到旧城改造活动中去。同时,他认为“产权置换”的补偿方式不能以建筑物的面积为标准,而应该以其评估价值作为参照。
   “有的房屋只拆不建,即便建起来,回迁房的质量、配套等方面也难以保障,给拆迁户带来了极大痛苦。”听证代表、原镇雄医药公司驻昆明经理李明珍说道,补偿标准应该严格按照最初与业主签订的合同为准。另一位听证代表,来自昆明汽车摩托车配件行业商会的梁永生会长也表示,在征收补偿过程中,既要避免对被征收人“漫天要价”,又要避免相关单位主体“暗箱操作”,首先必须保证房屋价值评估结果的公正和透明。
   听证代表、昆明市盘龙区拓东街道办事处办公室文员范思源说,该区一拆迁项目仅拆迁面积就近30万平方米,补偿费逾30亿元。如果按照办法草案规定,“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话,势必会增加开发成本,最终受害的还是老百姓。对此,他建议征收面积在5万平方米或投资额在5亿元以上的项目,补偿费用可分期支付,从而减少开发成本。
焦点四:
土地使用权是否该补偿?
房屋产权与土地使用权应一并征收
   会上,据昆明市五华区大观街道办事处主任(省人大代表)许睿介绍,目前一栋7层楼高的小高层,假如业主的房屋面积是100平方米,他的土地使用权面积可能达到7平方米,但是被拆迁以后,假如建起来的回迁房是一栋30层楼高层,那么同样面积大小的回迁房,土地使用面积可能仅有1平方米,无形中业主的土地使用权面积就缩水了,必然导致后期工作出现问题。
   为了防患于未然,建议在征收房屋产权的同时,也一并将土地使用权纳入征收范围,并对相关情况做出说明。与会的另一位听证代表、来自云南三联置业有限公司综合部的李建熊主任也表示赞同,他补充认为,补偿方面可以考虑混合补偿方式。
   许睿还表示,后期面临物价上涨等现实问题,办法草案第29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未按补偿协议约定期限交付产权调换房屋,延长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月起,应当按照约定标准的2倍,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的做法就存在疏漏,对于延长过渡期限交付产权调换房屋的,一味按照约定标准的2倍给予补偿并不是理想做法,还应适当考虑其他措施。
   来自昆明海耀不动产评估有限公司的代表陈刚总经理认为,宅基地以及房屋装修的征收补偿也不容忽视,前者必须纳入,从而保证被征收人买得起周边商品房,后者假如要纳入,也应明确标准。
此外,据昆明富乙房地产评估经济有限公司注册房地产评估师陈文君代表介绍,目前综合性用地兼具多种土地使用属性,既可以是商业、也可以是住宅,甚至工业,所以评估价格不一而论,对此,房管部门应该定期公布数据,以供评估部门实时参考。
焦点五:
社会风险如何评估?
90%的被征收人难以达到
   办法草案明确,“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征求被征收人的改建意愿,经90%以上的被征收人同意,方可做出房屋征收决定”。张慧律师认为,一般而言,在补偿方案出台前,经90%的被征收人同意是可以达到的,但补偿方案出台后,这就很难达到了,势必影响城市的规划建设进度。
对此,她建议在补偿方案出台后,只要有70%的被征收人签约同意即可启动后续工作。并且,徐天云律师认为,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该以政府名义做出。
   “商业、服务业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期限不低于3个月的规定有些不妥。”李松认为,实际操作中,这两个行业搬迁后,要形成市场少则1年时间,至少3个月的规定太短了。
   与会代表、昆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高工王涛则表示,对于工厂厂房而言,存在“有产权有规划和无产权有规划”两种情况,办法草案中虽有对前者的补偿规定,但对后者却没有,建议分开明确,以免征收过程中出现“误伤”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