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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网重庆7月29日电 记者徐伟 通讯员彭克斌 花钱买了商品,质量是否过关,牵动着每位市民的神经。 记者今天从正在召开的重庆市四届人大第十二次会议上获悉,《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修订草案)》将进入二审。根据二审稿,今后,质监、工商部门实施监督抽检时花费的检验费,或将由财政承担,企业有权拒绝需要付费的监督抽查。
  二审稿中,删除了定期监督检验及其收费的规定,并在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增加一句话,表述为“被检查人有权拒绝要求支付检验费或者其他任何费用的监督抽查”。
  原条例中的“定期监督检验”依据是1992年国家财政部和物价总局联合制发的([1992]价费字496号)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监督管理一章的规定来看,监督检查是政府部门的职责,而检验是检验机构的业务,检验是为检查服务的手段而不是目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检验机构应是为政府、企业和消费者提供专业技术服务的第三方,不应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定期监督检验”将 “检验” 作为一种行政监督权赋予检验机构,混淆了政府行政职权与检验机构专业技术服务的界限,与该法关于监督检查与检验的规定不一致。
  为规范检验行为,《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修订草案)》二审稿第二十六条新增一款作为第三款,规定对同一企业两次以上的监督抽查,不得连续委托同一检验机构进行。同时,在第五十一条中增加一款,落实检验机构对检验数据承担责任的规定。一旦出现违规行为,除检验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抽样人员、检验人员等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将面临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