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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湖南修订乡镇财政管理条例 不得自行举债和擅自担保
本报讯(记者 周小华 实习生 张迷)如何化解乡镇债务负担,防范债务风险?昨日下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湖南省乡镇财政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修订草案》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不得自行举借债务,也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提供担保。
据介绍,由于乡镇财政的运行环境和方式发生了很大改变,2000年3月正式实施的《湖南省乡镇财政管理条例》的很多规定与实际情况不相符合。乡镇基本财力保障不到位,乡镇财政职能发生重大转变,预算管理方式出现重大调整,资金监管不到位,乡镇资产债务管理不规范,一些乡镇违规举债,违规提供担保,债务负担沉重,债务风险积聚。因此有必要对《湖南省乡镇财政管理条例》进行修订。
为防止债务风险,《修订草案》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不得自行举借债务。有一定人口规模和经济实力的乡镇确需举借债务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统筹安排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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