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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网讯 (记者郭亮 通讯员陈丽丽)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市环保局、市财政局联合出台了《南通市生态红线区域保护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近日已报经市政府同意后转发执行。《办法》的出台将在现有各项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政策的基础上,加大财力性转移支付制度,增强各地改善环境质量、维护生态安全的能力,有力推动实施生态文明建设工程,不断提升我市生态文明水平。
南通市生态红线区域包括10类,分别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要湿地、清水通道维护区等。办法规定,市、县两级环保部门负责生态红线区域的统一监督管理,并会同本级财政部门负责综合评估。
为鼓励各级政府加大扶持力度,对因实施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而形成贡献的地区给予生态补偿,省级财政建立了生态补偿转移制度。省环保厅和省财政厅综合计算各地标准生态红线区域面积,省财政据此测算补助总额。每年12月底前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形成对县(市)区生态红线区域保护情况综合评估意见,并报省环境保护厅、财政厅,作为省财政厅安排生态转移支付资金的重要依据。
为加大市区生态红线区域的保护和补偿力度,市级财政对崇川、港闸、开发区按省补资金1∶1落实配套资金,三区财政配套资金不得低于市级财政安排数。各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应全部用于生态红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生态修复和生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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