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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山西省政府出台《山西省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指出,使用政府投资的新建、扩建、改建或者技术改造项目建成后,正式交付使用前,投资主管部门将对投资项目进行验收。未及时办理竣工验收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政府投资的生产性项目竣工验收除具备五大规定条件外,还须具备能够生产出设计文件中规定的合格产品等具体条件。
《办法》规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并使用政府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转贷、贴息、特别流转金的项目,均属于政府投资项目。
按照 《办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项目审批权限,组织开展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将负责全省范围内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的综合管理。
政府投资项目申请竣工验收须具备五大条件,包括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和公用工程按照设计文件要求建设,能够满足运营需要;土地、规划、工程质量、环境保护、人防、职业卫生、安全设施、安全技术防范、消防、节能等已按照有关规定依法确认或者专项竣工验收合格等。
对于政府投资的生产性项目,竣工验收条件更为严格。除具备上述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主要工艺设备及配套设施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能够生产出设计文件中规定的合格产品,形成生产能力;生产准备工作完成,能够适应投产初期需要;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规范等其他要求。
针对政府投资项目未及时办理竣工验收的,《办法》规定,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在验收中,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由县级以上投资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逾期未改而造成重大损失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建设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包括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无正当理由,未办理竣工验收的;竣工验收未通过且未进行整改的;竣工验收未通过而擅自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记者 赵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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