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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法养殖负什么法律责任?
   答:《条例》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如下:(1)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塘堰养殖珍珠的,由农(渔)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2)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违法围栏围网养殖的,由农(渔)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拆除的,由农(渔)业主管部门依法确定有关单位代为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3)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投肥(粪)养殖污染水体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经处罚后,再次投肥(粪)养殖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养殖证。
   破坏饮用水水源保护标志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答:违反本《条例》规定,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护栏围网和警示标志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瞒报或故意拖延报告水污染事故将负什么法律责任?
   答:《条例》第八十条规定,对造成水污染事故后瞒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的排污单位,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排污单位主要负责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不依法履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答:《条例》的规定如下:(1)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单位开工建设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2)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将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排污许可证制度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答:排污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而未取得,或者不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水污染物,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堆放、贮存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的,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堆放、贮存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