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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个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安全生产法》的决定。此次修改涉及70多个条款,包括加强预防、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隐患排查、完善监管、加大违法惩处力度等诸多内容。
事故频发,公众普遍认为是违法成本低,企业不上心,监管不给力。因此,提高违法成本,加大用人单位、监管部门在保证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赋予职工更多“话语权”,让职工的生命、健康更有保障,这是《安全生产法》颁布实行12年后大修须达到的目的。
100人以上企业需设立安全监管机构
新《安全生产法》对安监部门的执法地位作出明确规定,新法明确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为执法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法规还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此外,新《安全生产法》还明确了企业的主体责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比如,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该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等等。
新《安全生产法》进一步明确了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其中有20多条都是针对企业的。对企业安全监管机构的建设标准也相应提高。此前,具备300人以上可设立安全监管机构,现在标准降到100人。即100人以上的企业都要设立安全监管机构。同时,高危企业必须要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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