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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0日,淄博市法制办公布了《淄博市电力设施保护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相关工作人员解读新变化时表示,与2006年的老《办法》相比,新《办法》最主要的变化是明确了管理主体,即由市、区(县)经济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同时处罚也更有力度,其中电力设施产权人未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显着位置设立电力设施安全标志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值得一提的是,“中止供电”首次作为处罚措施被提及。 新办法规定,单位和个人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从事起重、升降机械作业及打桩、钻探、挖掘等可能危及电力线路设施安全的作业;在电力设施周围水平距离五百米范围内从事爆破作业;与架空电力导线的垂直距离小于安全距离的运输、起重等机械及装载物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等三种情形下,应当制定安全措施并经区(县)人民政府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进行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可以中止供电。
《淄博市电力设施保护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已在淄博政府法制网(www.zbfzb.gov.cn)公布,广大市民对立法草案有意见或建议可登陆网站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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