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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级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通常遇到下级环保部门不敢管问题,再加上隐蔽性环境违法行为“发现难”、“取证难”,这些都是现实环境执法中避不开的难题。环保部23日公开发布实施的《环境监察稽查办法》(以下简称稽查办法)制定了明确的激励政策,以鼓励基层执法人员勇于执法。

  据环保部环监局有关负责人介绍,环境监察稽查,是指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环境监察办法》开展环境监察工作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它旨在从环境监察队伍管理的角度,在系统内部开展自我检查、自我纠正和自我规范,进而规范环境执法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效能。
  这位负责人表示,稽查办法将稽查的实施主体和稽查对象定位在上、下级环保部门,即对“对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环境监察办法》开展环境监察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具体稽查内容包括“规范行政情况”和“依法行政情况”。
  2014年上半年,我国地表水总体为轻度污染,监测的962个国控断面中,劣V类水质断面比例高达10.7%;实施空气质量新标准的161个城市中仅9个城市空气质量达标,超标城市比例高达94.4%。
  环保部环监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严峻的环境形势是环保部出台稽查办法的主要原因。同时,还有新环保法给环境执法带来的动力与压力。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一方面授予环保部门更多的监管权力,诸如查封扣押权,限产、停产整治权,按日连续处罚权,移送公安机关实施治安拘留处罚权等;另一方面环境保护法也规定了严厉的行政问责措施,这部法律对存在违规审批,包庇违法,未依法作出停业、关闭决定,未依法公开政府环境信息等9种违法行为,可分别给予执法人员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处分。
  环监局这位负责人说,环境监察队伍的追责压力空前巨大。他认为,巨大的追责压力,迫切需要通过内部稽查,及时发现和纠正环境监察人员日常工作中潜在的违法违纪苗头,有效遏制现场执法中存在的不正之风,以事前防范降低事后追责的几率。
  “上级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监管难’。首先体现在‘敢不敢管’上。”这位负责人说,一般来讲,上级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投资大、产值高,给地方税收和就业的贡献大,项目所在单位负责人“来头大”、“关系硬”,执法人员发现其违法行为后,常常面临“不敢管”或“管不了”问题。
  这位负责人表示,其次体现在“该不该管”和“如何管”上,“建设项目违反‘三同时’制度,不同法律规定的实施主体不同,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由‘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保部门’进行处理处罚,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处理处罚,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规定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处理处罚。”这位负责人说,当基层环保部门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此类项目违反“三同时”制度时,该如何处理?是直接处罚,还是报上级环保部门处罚,亦或是不闻不问?
  这位负责人表示,隐蔽性环境违法行为“发现难”、“取证难”是基层环境执法面临的第二个难点。
  他表示,随着环境执法力度的加强,排污单位“明目张胆”公然违法的现象大幅减少,更多地采取变造、伪造、篡改环境守法记录,利用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规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污,环境违法行为存在“发现难”、“取证难”问题。
  面对上述执法难题,这位负责人表示,环保部要求,基层环境监察人员要想正确履职,除了熟练掌握法律法规和执法技能外,还必须克服重重困难。同时,为鼓励执法,《稽查办法》明确规定,对存在克服困难、依法履职、程序规范、表现突出情形的,由实施稽查的环保部门予以通报表扬。
  法制网北京9月24日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