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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市卫生计生委发布消息称,新修订的《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从今年11月1日起开始实施。9月25日,记者从区卫生局组织召开的《条例》培训工作会上了解到,新《条例》放宽了社会资本准入,并进一步下放了审批权限,审批时间也压缩了近一半。 放宽社会资本准入 压缩审批时间
据介绍,新《条例》放宽了社会资本申请设置三级综合医院、二级以上专科医院、中医医疗机构、康复医院、护理院,以及符合法定条件的执业医师申请设置诊所的准入条件。
市卫计委专家程雪莲在培训会上说,社会资本申请设置上述医疗机构的,只要符合医疗机构设置标准,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均按程序予以审批,“这也是为引导优质资源进入医疗领域,鼓励社会资本办医做大做强,支持医药事业发展,满足多元需求领域,方便群众看病就医。”
记者了解到,新《条例》还对市和区县(自治县)卫生部门设置审批权限进行了调整:499张床位以下的综合医院;299张床位以下的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99张床位以下的专科医院、民族医院、疗养院和康复医院全部下放区县(自治县)卫生行政部门审批,以充分发挥区县(自治县)卫生部门的管理职能,并方便群众办事。此外,新《条例》还大幅压缩了审批时限,压缩幅度近50%。如变更《医疗机构批准书》的核准时间由20日压缩至10个工作日,原核发《医疗机构许可证》时限也由45日压缩至20个工作日。
明令禁止收受红包等行为
区卫生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新《条例》增加了医务人员不得收受红包、医疗机构不得出具虚假检验结果、不得泄露病人隐私、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招揽患者就医等八项在具体执业活动中的禁止性行为。
在设定法律责任方面,新《条例》新增医疗机构在校验期有违法行为、医疗机构违反相关公示义务和不按规定使用标识、标牌、不按规定开展义诊活动、医务人员收受“红包”、医疗机构使用非医务人员从事医疗技术活动等方面的法律责任。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有违法行为的,将受到罚款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处罚。(记者 王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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