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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26日,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查批准了《淮南市城乡规划条例》。
   《条例》紧密结合淮南实际,注重规划的科学性,力求内容有效、管用,突出淮南特色,固化已有的成果和经验,创新有关制度。
   明确旧区改建、新区开发和矿区建设的原则
   《条例》规定“旧城区的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改建”,“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体现地方特色”,并结合我市实际,明确规定“矿产资源开采应与城乡规划建设相衔接,实行先征后用、先搬后采,对采煤塌陷区进行综合治理和矿山生态环境修复。”
   严格控制生态敏感区的开发建设
   《条例》规定在八公山、舜耕山、上窑山等风景区核心区内,禁止任何与生态保护无关的项目建设。风景区周边的建设,应充分考虑自然山体轮廓线,采取低密度开发模式,严格控制建筑高度。对淮河、高塘湖、瓦埠湖等水系及周边景观的整体规划,禁止在保护蓝线范围内进行任何商业开发,严格控制河流、湖泊周边建设的开发强度。划定了禁止商业开发建设区。
   保障公众的规划知情权、参与权
   为推行“阳光规划”,保障公众对规划的知情权、参与权,《条例》规定在城乡规划的实施阶段,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依法予以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布,征询利害关系人意见。必要时可采取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方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条例》首次提出设立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制度。要求建设单位应在施工现场设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
   积极探索创新规划管理制度
   《条例》要求建立健全行政审批和技术审查相分离的制度,委托编制单位以外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对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第三方技术审查,审查结果应当作为规划审批的重要依据。以进一步提高规划行政许可效率,保证许可内容公正、客观。
   为防止单位和个人在规划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危害公众的合法权益,保证规划的严肃性,《条例》规定建立城乡规划制定和实施诚信档案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