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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记者高丹丽 通讯员吕书圣)
   9月29日,记者从海口市公安消防支队了解到,新修订的《海口市消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条例》以解决海口市目前存在的消防突出问题为出发点,重点在落实主体消防安全责任、规范火灾高危单位安全管理、强化建筑施工作业消防质量、筑牢农村火灾预防基础设施、增加各类场所消防监管措施、推行电动车停放点防火分隔、健全消防行政审批改革制度七个方面进行内容扩展充实。
   据了解,海口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的《条例》,2014年7月30日由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通过,将于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海口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将10月定为《条例》宣传月,开展各类活动深入宣传贯彻《条例》,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问责制,建立健全消防工作机制,提高消防执法和灭火救援能力,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据了解,《条例》除明确各级人民政府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各职能部门和单位、消防机构以及基层自治组织的消防安全职责外,还明确了部分特殊主体的消防安全职责:一是明确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监管责任。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中的行为进行了规范,并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二是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规定了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职责,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三是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的消防安全职责,以期逐步解决或改善目前住宅小区内存在的消防车通道被堵塞、被占用等消防管理中的突出问题。
   为了加强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条例》作出如下规范:一是规定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每年委托具有资质的社会服务机构开展一次消防安全评估,并将评估情况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二是明确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火灾高危单位实施严格的消防安全监管。
   《条例》在“火灾预防”一章中对“高层建筑”、“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三合一场所”、“出租房屋”、“公共交通运输工具”等火灾预防分别作出了规定,明确其消防安全标准和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