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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贵阳10月13日电(古玉) 10月13日,记者在贵州省总工会召开的新闻通气会上获悉:9月29日,贵州省人大十二届常委会第11次会议通过了《贵州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5年1月1日正式施行。
据悉,贵州省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工作,起始于本世纪初。2002年,贵州省出台了《贵州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将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保险福利等作为集体合同的重要内容加以推进,但由于缺乏刚性监督,是否开展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和协商质量的高低,往往取决于经营者的社会责任感和开明程度。因此,到2010年,贵州省工资集体协商建制率仅为10.95%。
2011年,贵州省总工会启动了工资集体协商三年规划,制定了推进措施,全省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积极争取党政重视,采取多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切实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目前,贵州省共签订工资集体协议22241份,涵盖企业49705个,覆盖职工189.85万人。通过实施三年规划,2011年、2012年、2013年我省工资集体协商建制率分别达到了73.88%、82.72%、92.60%。
《条例》共8章45条,分别就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立法依据、协商代表产生、协商内容、协商程序、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资集体合同报送备案及争议的处理、违反工资集体协商有关规定的处罚等方面作了规定。
鉴于实践中一些企业资方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认识不到位,拒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或对参加工资集体协商的职工代表,以旷工、耽误工作等理由,降低他们的工资、福利待遇等等情况,《条例》第三十七条、三十八条、三十九条对此类情形作了规定,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列为不良信用企业档案,以及企业不得评先评优等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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