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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云南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云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4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规定,政府应当制定支持电信设施建设的资金、土地等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建设和保护的相关重大问题。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编制城乡规划时,应当编写电信设施建设章节,并征求省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受委托组织的意见。
为了保障电信设施建设顺利进行,保护相关权益人的合法权利,《条例》规定:一是电信设施建设应当执行国家通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等要求。二是电信设施应当符合国家电磁辐射安全标准;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在基站设置警示标志,公布发射功率等信息。三是因电信设施建设活动造成相关权益人经济损失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违法造成相关权益人经济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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