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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商局解读《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五部配套规章
  环渤海新闻网消息 (记者 赵志远 通讯员 王双彦)近日,国务院颁布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并于10月1日起施行,工商总局公布了《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及《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与之配套的五部规章,这标志着我市也将全面实施企业年报公示制度。为使全市各类市场主体及时了解这一条例五规章的主要内容,记者专门来到市工商局,请有关人员对此加以解读。
  近两年,工商登记制度进行一系列重大改革,转变职能、简政放权、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取消个体户和企业年检改年度报告,促进了市场主体的快速增长。这是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重大举措。此次一条例五规章的出台是“宽进”的同时如何“严管”又一具体措施。
  年检改年报是怎么个改法呢?市工商局有关负责同志说,工商部门已经建立了全省统一的“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这个信用信息平台主要公示工商局市场主体登记、备案、处罚等信息,及其他监管部门的许可、处罚等信息;公示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户年度报告信息,出资额、行政许可取得等自主信息。公示信息可供全社会公众查询,进而起到社会监督的作用。
  说到年报公示的时间和方式时,该同志解释,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户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2013年度报告从2014年10月1日到2015年6月30日报送。个体户可以选择通过公示系统报送,也可以选择纸质年度报告报送。工商机关不再对年度报告进行审查,企业分别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这一制度减轻了企业负担,企业对市场和社会负责。
  同时,针对企业不按照规定公示信息的行为,条例作出了一些约束性规定,主要包括:实行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黑名单”)、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制度。各级工商机关将建立市场主体经营异常名录,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将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对超过3年未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的,将其永久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黑名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抽查或检查中发现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或者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将检查结果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商部门表示,全市工商系统将认真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及五部配套规章的要求,面向企业以及社会各界开展宣传讲解,积极履行职能,依法推进改革,确保《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