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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先生来信咨询:听说新的《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出台了,都做了哪些修改?变化大吗?
   市老龄办答复:2014年9月26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新修订的《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人口和家庭结构的变化,老年人权益保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一是我省是全国老年人口最多的省份,截止到2013年底,山东省60岁以上老年人口数接近1700万,占全省总人口的17%,老年人口数量居全国第一。预计到2015年底,老年人总数将达到2000万左右,届时五个山东人中就有一个60岁以上的老年人。二是人口老龄化、高龄化、空巢化、失能化等问题的凸显使劳动力结构、老年抚养比、代际利益关系等都发生了重大变化,也对家庭养老基础的强化、养老医疗服务体系的完善、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加强、老年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事业的发展等都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在此要求和前提下,经过反复研究、调研、座谈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基础上修改,最终形成了该《条例》。本《条例》从家庭赡养与扶养、社会保障与服务、社会优待、宜居环境建设、参与社会发展等方面明确了权益保障的范围和老年人享有的权利。明确强化了老龄事业经费保障、强化了保障老年人权益的执法主体和社会责任、强化了家庭养老的基础、建立“一津贴、两补贴”制度、强化了老年人医疗服务措施、强化了对养老服务业的政策支持、强化了对养老机构的监管、增加了社会优待的内容、进一步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等九条修改亮点。
   根据《条例》,具有本省户籍的80周岁以上老年人将获得高龄津贴;生活困难的老人可获养老服务补贴和护理补贴;同时65周岁的老人可免费乘坐市内公交车。同时,新《条例》就社会近年来关注的“老年人婚姻”、“啃老”等热点问题做出了详细、明确的规定。新的《条例》从现行的三十三条扩展到六十二条,分为八章,分别是总则、家庭赡养与扶养、社会保障与服务、社会优待、宜居环境、参与社会发展、法律责任、附则。下期读者来信栏目将详细解读新《条例》内容。
(本报记者刘晓群通讯员孙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