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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抚顺电视台辽东网记者门枢张智斌)新的《抚顺市城市供热条例》将于11月1日起正式施行,对比以前的条例,新的条例增加了很多维护群众权益的规定,更加贴近群众。
  在供热室温上,原来的条例规定室内温度不低于16℃,《新条例》则规定:“在供热期内,应当保证用户的卧室、起居室温度不低于18℃。”这样就保证了市民冬季更加温暖。同时,新条还规定了根据气象变化情况,可提前或延后供热,这体现了以人为本、注重民生的供热理念。关于住宅用户供热设施管理维修责任,新条例对未分户供热的住宅和已经分户供热的住宅也做了详细的划分。这样的规定使住宅用户供热设施的管理维修责任主体更清晰,所有权与管护权更统一,避免维修责任不清等现象的发生。而如果用户想办理停止或恢复供热,必须要在供热开始30日前,到供热单位履行相关的手续。对于群众关心的新建建筑竣工配户后是否交纳热费、已分户改造供热且仍有陈欠热费户应当如何交费、用户暂停供热是否交纳供热基础费等问题,新条例也作出了规定。对住户个人的陈欠热费,应当逐年交纳,或一次性结清,供热单位给予适当减免优惠。对破产企业职工户仍有企业欠费的,凭法院民事裁决书和企业开具欠费证明,供热单位审核后作销账处理,但属个人欠费的应当一次性或逐年交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