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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治区法制办公布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广场舞噪声扰民,最高拟罚5万
  “受不了了,每天的大妈都在下面放广播,我只能把窗户和门窗关好。”家住南宁市某小区的肖女士无奈地说,她所住的小区前面有一大片的空地,本来供小区居民散步和小孩玩耍,近几个月来,空地变成了大妈们跳广场舞的场地。每天晚上定时“开跳”,她几次向物业投诉,但是都没有用。
  不过近日,自治区法制办公布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其中把生活环境的保护列入其中。在城市市区广场、居民小区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健身等活动,禁止使用产生干扰生活环境的音响器材,违反者给予警告并且罚款。
  近年来,噪音污染已成为环境污染的重灾区。因此,对于噪音治理,《条例(草案)》也提出了相应的规定,如禁止在午间和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抢修、抢险作业除外),禁止在高、中考期间,在考场周围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影响考试环境的活动。
  值得一提的是,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居民小区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健身等活动,禁止使用产生干扰生活环境的音响器材,但根据国家规定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文艺演出等活动除外。与此同时,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条例(草案)》中对违反者处罚也进行了严格的规定:
  ●如若在午间和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影响居民正常休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在高、中考期间,在考场周围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影响考试环境活动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居民小区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健身等活动,使用产生干扰生活环境的音响器材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另外,在室内违法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装饰、装修施工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