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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出台

  社会组织可在住宅内办公
  近日,广州市政府官方网站正式挂出《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对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注册资金由“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取消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除外)的注册(开办)资金要求。此前引起争议的“社会组织住所不得设在住宅内”也被删掉。《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取消注册资金要求
  在注册资金门槛上,广州取消了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注册资金要求。鉴于我国的社会组织分三类,即基金会、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办法》将后两者的注册资金由“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只有基金会仍实行“实缴制”。
  据悉,这项举措借鉴了广州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最新成果,广州注册社会团体的门槛进一步降低。
  目前,广州区级注册民办非企业单位须3万元注册资金,市级注册为30万元。《办法》取消了注册资金要求,成立时不再需要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社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值得强调的是,长期以来,在中国成立社会组织必须先挂靠官方主管单位。2012年,广东改革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除特别的规定和领域,全境所有社会组织都可取消业务主管部门,直接登记。这意味着社会组织不再需要找主管单位做“婆婆”。
  为简化登记流程,《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直接登记”条件,其中第七条规定: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民办非营利医疗机构、民办社会福利机构、民办博物馆这四类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组织,可直接向民政部门申请成立登记。
  社会组织可在住宅内办公
  《办法》规定同一行政区域内,允许成立两个以上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组织,但其名称及标识应当有明显区别。
  而此前《办法》征求意见稿对社会组织使用场地有着严格的规范,要求社会组织必须有满足组织活动需要、符合房屋安全规定的住所,社会组织的住所不得设在住宅内,并且必须是邮政通信可达地址。这些规定引来不少社会组织的不满,因为很多公益性的社会组织根本租不起商业地产办公。
  然而,根据一项相关调查显示,60%的社会组织没有固定商用场所,其中42%的组织有固定住所,但都为民宅;18%的组织没有固定住所。鉴于此,此次《办法》将“住所规范”要求简化为:社会组织应当有固定的住所,且该住所必须是邮政通信可达地址。
  此外,《办法》还规定,社会组织年检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制度,进一步放松政府的管制和不必要的干预。
  据悉,截至今年4月底,广州共有社会组织6202个(含备案747个),其中社会团体2553个,民办非企业单位3642个,非公募基金会7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