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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专家论证工作 提高规章质量
——郑州市政府法制办举行
《城市供热与用热管理办法》立法论证会

  为最大限度凝聚共识、积聚民众智慧,力促开门立法,从2013年开始,凡涉及重大民生决策的立法项目,均需征询专家委员意见建议,广泛征求民众意愿,充分吸纳专家的智慧,提高政府规章的制定质量。这一制度的设立,取得了较好效果。近期,按照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市政府法制办组织召开了《郑州市城市供热与用热管理办法》立法论证会。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张江涛、常务副主任李文德参加论证会,论证会由李文德主持。会上,与会的郑州市政府法律专家咨询团的专家从立法机制、立法技术、供热专业和行政管理等方面对《郑州市城市供热与用热管理办法》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讨论研究,提出了一系列具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现将专家论证意见摘要如下:
  陈挺祥(省政府法制办原副巡视员)委员提出:一是在原则中应当加入有关供热安全保障的内容;二是热费交纳不要分开表述,合并成一条予以明确;三是建议取消违约金的设定,因为民事合同不适合在办法中规定;四是在改装拆除、迁移供热设施行为发生时,应当界定责任,区分行为主体、划分费用承担;五是供热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监督机制需要列举详细;六是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举报权范围的界定应不仅限于取得行政许可的单位本身,应加大监督举报力度;七是对供热用热过程当中的纠纷处理,建议可通过协商、主管部门调解和仲裁、起诉来进行;八是有关罚则,建议增加对温度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给予处罚;建议加强对供热设施进行保护,对供热设施的损害赔偿处罚力度要加大,而对于个人处罚要设置一个裁量标准范围。
  王华杰(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委员提出:一是关于收费标准应结合其他供热城市的先进经验,把收费标准及计量标准具体细化,应有超前性;二是对新建建筑的落实强制性规定,即必须符合国家建筑节能标准,采用高效、节能、环保型设备,实行分户控制、分户计量,我市应有前瞻性设计;三是有关设施改建条款建议采纳哈尔滨供热条例中的产权人出资,由供热单位统一安装的做法;四是在供暖期外(延长和提前)供热的补贴热费由本级财政支付应予明确;五是非居民用户的室内温度执行标准要体现在合同中的个别约定。
  赵虎林(河南律师协会副会长)委员提出:一是供暖服务质量要在办法中予以体现;二是在编制供热专项规划时,应考虑农村社区的供热规划问题;三是供热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专项资质以及新建建筑应当符合具体的建筑节能标准,应细化出来;四是供热配套费收取应明确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收取范围内;增加关于热费的定价的原则和程序和对低困群体实行政府采暖热费补贴的规定;五是用户禁止行为的表述以应当行为进行倡导。
  汤路明(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委员提出:一是是否明确郑州市城市管理局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二是在第一章中明确分户计量的推广办法;界定在住宅和公共建筑开发过程当中的保修责任主体;三是在《办法》中区分和明确串、并联供热模式下供热企业对逾期未交热费用户的处理方式及违约金收取依据。
  黄琨(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委员提出:一是在当前建设配套,设施费不足且立项不全的情况下,供热企业的技术改造费用是否由政府补贴;二是非住宅和非公共建筑的供热设施的保修责任如何界定;三是在第十五条中加入对因供热单位原因造成供热质量无法保证而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四是改变房屋结构和供热设施对供热产生的影响不适用免责条款,在甄别不同情况的基础上加以修改,否则将显失公平;五是因近年来在供暖期前进行供热设施的检修和充水试验多次出现因热用户未予配合的情况下造成损失,建议在《办法》第二十一条中载明因此类原因造成损失的责任承担主体。
  成先平(郑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委员提出:一是建议删除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因为逾期未交费是合同中约定事项,不宜体现在《办法》条款中,易争议的事情可回避;二是第三十九条中第一款明确拆改连接隔断供热设施时,设施的所有权人,以及采取以上行为是否给他人造成影响作为处罚的依据和节点。
  徐强胜(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委员提出:一是应明确供热工程质量在各个阶段的保修、处理责任;二是在收费问题上,遵循《民法》当中的相关解决办法,也可以依据小区业主委员会来解决欠费和规范因欠费供热企业需停止供热的行为。
  陶鼎鼎(省住建厅城建处科长)结合省制定供热办法的讨论提出:一是应增加对供热设施竣工验收不备案的罚则;二是应明确指出划定安全范围应由行业主管部门来划定,而标志设定则应由供热企业来操作,增加分户计量的内容来支持住建部关于全力推动节能减排工作的实施。
  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张江涛最后做了总结讲话。他指出:一要针对每位专家的论证发言尽快形成专题简报,作为办业务会议研究《办法》定稿的重要依据;二要采取多种形式对政府法律专家咨询团进行宣传,《郑州政府法制》刊物上要设立专栏,定期刊登专家委员的理论研究论文和反映市政府法律专家咨询团开展工作的动态;三要有计划邀请专家参与调研,共同深入了解法制建设方面的问题,充分发挥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四要积极采纳各方的建议和意见,使《办法》内容更加科学合理,既要符合部门管理的需求,又要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