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关于京文
京文团队
合作联盟
诚聘英才
联系我们

 

  11月26日,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珠海经济特区养犬管理条例(草案)》进行第三次审议,并决定将该条例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提请第二十四次会议继续审议。前后四次审议一部条例,在珠海市人大立法工作中并不多见,市人大常委会对该条例的重视程度可见一斑。
  从确定2014年立法计划之初,市公安和法制部门就召开了立法听证会。市人大常委会在审议阶段,又委托专业机构开展民意调查,召开了养犬人座谈会,还前往香港、澳门、广州、深圳、济南等多地,实地了解外地相关条例执行情况,学习取经。
  为了进一步推动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使《珠海经济特区养犬管理条例》能够切合珠海实际,真正起到规范养犬行为、加强养犬管理的目的,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在第四次审议前,再次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指导思想
  以加强养犬管理为目的
  此次《珠海经济特区养犬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是在三审的基础上,再次进行了修改完善。其明确立法目的为“为了规范养犬行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
  立法导向的确定与9月份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的民意调查结果密不可分。统计数据显示,52.8%的受访者认为“可以养犬,但要规范、文明”,高达86.5%的受访市民赞同通过立法规范养犬行为。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表示,从市民对养犬的态度及各地实践经验来看,在严格管理、规范行为的同时,也应充分考虑养犬人的接受程度、维护其合理诉求,否则极易导致制度失效,因此,科学设定制度,实现有效管理是立法的主要方向。
  据此,征求意见稿将立法指导思想明确为对养犬行为实施有序及有效管理,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并贯穿于整个条例的制定过程中。
  养犬收费
  适当收费有利于加强管理
  养犬管理收费标准一直是广大犬主十分关心的问题。征求意见稿拟规定在严格管理区内每只犬第一年五百元,第二年起每年二百元。
  法工委该负责人解释称,养犬占用了社会公共资源,也增加了政府公共管理支出,养犬人应适当分担必要的行政管理费用。另一方面,各地实践普遍证明,“高收费限养”导致犬只注册率低,难以实现限养的预期目标。“提高犬只注册率是实施养犬有效管理的基础,应将管理费定位为政府实施养犬管理的必要成本支出,以促进养犬人自觉接受管理、保障养犬管理制度的整体有效开展。”
  限养种类
  或制定危险犬具体名录
  区域的禁限是很多地方养犬管理立法的策略,基本做法是分区管理,采取重点管理区与一般管理区相结合的制度,是国内现行立法的普遍选择。因此,征求意见稿也明确划分“严格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
  其中规定,中心城区、横琴新区为严格管理区,其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严格管理区内禁止饲养危险犬,危险犬的具体标准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严格管理区内个人养犬的,每户限养一只。
  限制饲养犬只的品种,是各地养犬管理立法已经明确的限制措施,全国34部地方法规中均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珠海市在养犬管理条例的此前几稿中,均采用了这一说法。
  “经过反复的调研论证,我们认为‘大型犬、烈性犬’是对犬只自身特点的表述,名称上未能反映对人身安全的威胁性,且‘大型犬’的含义不确定,易引发争议。”法工委该负责人介绍说,因此,征求意见稿中将禁养犬只类型表述为“危险犬”,再由相关主管部门从犬只性格特征及身高、体重等体型特征两个方面科学确定危险犬的具体名录。

   对于数量限制问题,放眼全国已实施的地方性法规来看,有30部法规中均规定每户居民仅能饲养1只犬。在民意调查中,70.41%的市民赞同每户限养一只。因此,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在严格管理区内个人养犬的,每户限养一只。

   行为规范

   多次违法将被没收犬只

   对于犬只扰民,违反携带犬只外出行为规范的违法行为,如不用犬绳牵领、不佩戴犬牌、不及时清除粪便等,以及违反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相关场所规定的违法行为,征求意见稿规定由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其中违反犬只扰民规定的处五百元罚款,其他行为处二百元罚款。

   征求意见稿在法律责任一章提出了“多次违法加重责任”和“简易程序”的概念。规定对严格管理区内养犬的个人,因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两年内累计受到行政处罚三次以上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在五年内不得饲养犬只;依据本条例对养犬人给予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据介绍,相关法律责任体现了过罚相当原则,对累计违法行为的加重处罚规定,增强了执法权威;简易程序的规定,增强了执法的可操作性,有利于形成依法、文明养犬社会氛围。

   伤人责任

   伤人犬只需立即送检

   近年来,犬只伤人事件频发。征求意见稿要求养犬人不得驱使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伤害他人。同时特别规定了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先行支付医疗费用,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伤人犬只送到犬只留检场所进行检测,不得隐匿、转移。

   在有关犬只伤人的责任问题方面,我国的侵权责任法在专门章节中已有了明确的规定,包括责任承担、举证责任等。

   征求意见稿在结合上位法和其它地方性法规成熟经验的基础上,补充上述规定。

   同时,征求意见稿在法律责任章节中明确,违反上述这一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注销《养犬登记证》,没收犬只,对单位并处五千元罚款,对个人并处二千元罚款,最大限度的保障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犬只处理

   设养犬过渡期鼓励登记

   征求意见稿明确在严格管理区内禁止饲养危险犬,已饲养的需在三个月内自行处理。超过期限未处理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同时,在条例实施前已饲养的非禁养犬只超出数量的,养犬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向公安机关指定机构进行登记后可继续饲养。

   同时,条例征求意见稿还加入了“过渡期”条款:市人民政府可以设定养犬管理过渡期,采取减免养犬管理费等措施鼓励养犬人履行犬只登记义务。

   “提高犬只注册率是保障养犬管理制度有效运转的基础,针对珠海市犬只数量庞大、部分养犬人顾虑因前期费用多而有抵触登记心理的现状,有必要建立过渡期制度。”法工委相关负责人表示,赋权政府通过减免养犬管理费等措施提高登记率,以便于在条例实施初期迅速提高管理覆盖面,夯实管理基础。(记者 靳碧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