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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武汉12月30日电 (郭婷婷)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提供政务服务过程中,发现监察对象有涉嫌违反行政纪律的问题线索,行政机关无权处理的,应按管理权限,及时移送监察机关。近日,武汉市出台了《行政机关向监察机关移送涉嫌违反行政纪律问题线索的办法(试行)》。
《办法》明确了12种应当移送的情形,主要包括已给予行政处罚同时需要问责或追究纪律责任的,不当履责或履责不到位的,“为官不为”、“庸懒散拖”的,违反廉政纪律、财经纪律、作风建设要求的,以及政府一些牵头部门或议事协调机构提请支持的有关事项不落实的等方面。
接受移送问题线索的监察机关应及时进行初步审查,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办理意见,并在办理完毕后10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书面告知移送问题线索的行政机关。
办法还明确,行政机关不按办法规定及时移送或隐瞒问题线索不移送的,监察机关视情节依法依纪对有关单位和人员实施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原标题:武汉出台移送违纪线索办法 12种违规行为需移送监察机关)
本文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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