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淄博1月5日讯 为了完善燃气行业管理及有关部门在燃气管理方面的责任和义务,促进燃气科技进步和燃气知识宣传普及,《淄博市燃气管理条例》于2014年8月1日起开始了施行。本报在每周二“燃气与供热安全”专栏中,对于新《淄博市燃气管理条例》的进行释义,如下:
第三章 燃气经营与服务 本章共九条,主要规定了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的许可管理、燃气经营企业应当遵守和禁止的行为、燃气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及天然气价格的确定和调整等内容。
第十四条 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省或者市燃气管理部门颁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
燃气经营企业凭燃气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
释义:本条是关于燃气经营许可证办理的有关规定。
本条规定了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准入制度,要求所有的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这对加强行业管理、规范市场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作用。设定燃气经营许可,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根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的,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燃气具有易燃、易爆、易中毒等特点,稍有不慎,极有可能发生事故。燃气事业直接关系到公共利益,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不能实行完全自由的市场准入政策,应当设立必要的市场准入制度。燃气经营企业承担着保障安生生产、安全供气的责任,应当具备承担安全生产、供应服务的条件和能力。通过设立燃气经营许可制度,明确燃气经营许可条件以及燃气经营企业的权利和义务,可以有效规范燃气经营活动,保证燃气供应安全。《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对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的条件、应当提供的资料和办理程序都有明确规定。
本条第二款“燃气经营企业凭燃气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明确规定了燃气经营许可为工商注册登记的前置性许可事项。
第十五条 燃气经营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未经年检或者年检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抵押、转让燃气经营许可证。
释义:本条是关于燃气经营许可证年检制度的规定。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将燃气经营许可证报送燃气管理部门进行年度检查,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年检结果出具合格或者不合格的证明。未经年检或者年检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为维护燃气市场秩序,保护合法燃气经营企业的权益,本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抵押、转让燃气经营许可证”。因为,伪造、变造、出租、出借、抵押、转让燃气经营许可证,其目的是从事非法的燃气经营活动,不但损害了合法经营者的权益,而且不可避免的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本条例对这些行为都进行了严格禁止。
作者:崔冬云 尹杰
本文来源:大众网-鲁中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