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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月13日,自治区人大农业和农村委员会主任委员张明沛率领立法调研组到我市,开展《广西壮族自治区蚕种管理条例》立法调研工作。

   “第二十八条提到,因蚕种和商品小蚕质量造成使用者经济损失的,生产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象州县农业执法代表覃家德认为,“这一条应加以说明赔偿的额度,我们在执法中才有依据。”在当天举行的座谈会上,市人大代表、市农业局、蚕种场代表为形成一个全面、科学、系统、实用并具有一定水平的管理条例献言献策。
   当天调研组听取了我市蚕种管理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并探讨在蚕种和商品小蚕生产经营及质量管理方面的成功经验,为自治区蚕种立法提供借鉴,避免走弯路,进一步完善管理条例,争取早日通过立法并实施。为我区蚕种和商品小蚕管理提供法律保障,促进我区桑蚕产业健康发展。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江文术出席座谈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