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经纬网1月20日讯:据台湾媒体报道,台“立法院院会”今天三读修正通过“劳动检查法”部分条文,明定事业单位不得对劳工申诉人终止劳动契约或为其他不利劳工行为。
据报道,现行“劳动检查法”规定,劳动检查机构于受劳工申诉后,应尽速派劳动检查员检查申诉内容,并应通知申诉人结果。
国民党籍“立法委员”吴育仁提案“修法”,现行“法规”虽订有劳工与工会申诉权利,实务上权益受侵害劳工常畏惧雇主报复,对劳工申诉人终止劳动契约或其他不利劳工行为,劳工宁可默默忍受或自愿离职,申诉劳工保障形同具文。
三读修正通过条文明定,事业单位不得对劳工申诉人终止劳动契约或为其他不利劳工行为;劳动检查机构管理劳工申诉须保持秘密,不得泄漏劳工申诉人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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