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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部门制定的司法解释或许很有道理:城里人和农村人的年收入不同,获得的赔偿自然不同。这样的标准或许在其他方面适用,但上升到对生命价值的衡量时却显得很不慎重。
据《新快报》21日报道,广州市中院近日发布白皮书指出,经抽样调查,车祸纠纷当事人里,大部分为外来务工人员或者外地司机,非广州本地户籍的比例高达80%。这个局面,在城乡赔偿标准适用上引发了较大的争议。在2012年,二审案里,有一半是因不满赔偿标准而上诉的。目前,广州中院大概有80%的二审判决,认同了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相应赔偿。城镇居民的残疾赔偿金标准大约相当于非城镇居民的3倍。
从车祸受伤赔偿标准起兴,最后落脚点是打破城乡差异,广州中院的表达是“在经济较发达的地区,试点逐步取消城镇和农村户籍人员在人身损害赔偿计赔方面的差别,将标准统一起来”。
城乡赔偿标准不一致,历来被公众批之为“同命不同价”。学界对此早有意见反馈,如全国人大代表、教授魏琴在2014年3月接受媒体采访时谈到,目前的立法、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已经关注“同命不同价”这一差别问题,并作出了有益的探索。但是,未从根本上解决此类问题。有的地方仅明确死亡赔偿金一致,但对残疾赔偿金未作规定;有的地方规定农村户口的受害人,需要提供在城市经商、居住等相关证据,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所有农村户口受害人的统一赔偿问题。
由于社会的进步,“同命不同价”饱受诟病之余,也时有破局之声。2011年动车事故赔偿标准在多重因素的影响下,最后基本打破了城乡户籍差异,人均91万。不过,直到今天,迈向城乡平等的步伐仍然过细。2013年河南连霍高速义昌大桥事故善后之际,新浪网友、独立时事评论人@杜芝富在网络呼吁“政府工作人员称按照河南省内标准,城市户口能赔40多万元,农村户口的最多赔18万元。——紧急呼吁!提高赔偿标准,取消城乡赔偿差别,应该跟7月23日动车赔偿标准一样。”可见虽有动车赔偿之先例,亦没有起到充分的示范作用。
同命不同价,背后的根源在哪里?2003年12月通过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这一解释或是同命不同价的渊薮所在。 对此,中国人民大学王宗玉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直言:有关部门制定的司法解释或许很有道理:城里人和农村人的年收入不同,获得的赔偿自然不同。这样的标准或许在其他方面适用,但上升到对生命价值的衡量时却显得很不慎重。如果按照这样的方法思路来制定赔偿额,还可分得更详细:老板可获赔多少钱,经理可获得多少赔偿,职员可获得多少赔偿……这岂不荒唐?
不过,在一片质疑声中,仍有人看到“同命不同价”的合理性。中国人民大学范愉认为,由于目前我国城乡差距仍然客观存在,对于这种差距的承认,目前的法律规定应该说有自己实际的考虑。如果我们片面地去追求生命同价,那么很有可能在人身损害赔偿的问题当中,会出现无法执行和无法具体衡量的状况。
争议或将推动进步。广州中院白皮书的意义正在于此,它是从法院体系主动提出的改进方案,其步骤虽小却是循序渐进的,有雄鸡初啼之意,也契合当下依法治国之大背景。然而,我们必须看到,要走出“同命不同价”的法律困境,既有赖于城乡二元化结构坚冰的打破,从实质上消除城乡差距,更有赖于修改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统一城乡赔偿标准。
在今天,如果坚持延续计划经济时代的僵化思维,强化城乡二元结构,既违反宪法“人人平等”之精神,也逆城镇化发展大势;在民主渐进,法治成为主调的当下,我们必须维护宪法与法律的权威,推动文明进程。因此,务必加强科学立法工作,进一步梳理各式司法解释,进行违宪审查,或修或废,顺时代脉搏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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