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剑江河流域保护条例》即将出炉
污染剑江河严重者,将面临50万元重罚
1月25日至2月8日,黔南州人大法制委员会正在向社会公开征集关于《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剑江河流域保护条例(草案)》修改意见和建议,意味着待正式实施后,剑江河流域保护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每年3月22日为剑江河保护日,污染剑江河者,视其情节轻重,将面临300元至50万元处罚,并追究法律责任。 为保护剑江河流域生态环境,保障用水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促进流域内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黔南州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剑江河流域保护条例(草案)》。
该《条例》规定,剑江河流域是指黔南自治州境内降雨汇入剑江河的水域和陆域。剑江河干流指剑江河自发源地贵定县昌明镇斗篷山南簏轿顶坡到都匀市匀东镇下甲鸟河段。剑江河主要支流是指流域内集水面积在20平方公里以上的一级、二级支流。一级支流为黄河(谷江河)、边江河、杨柳街河、摆楠河、木表河、邦水河、柳档河、洛邦河、隔妹河、岔河(菜地河)、羊安河、新坪河、王司河、桃花河、菜园河;二级支流为富溪河、洗马滩河、拉挠河、牛场河、多杰河。黔南州人民政府对剑江河流域规划、保护、治理、开发、利用等实行统一领导,健全流域综合管理机制,建立综合管理机构。剑江河流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水务、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保护治理工作。剑江河流域保护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剑江河流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剑江河流域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剑江河流域保护治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保护剑江河流域生态环境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对保护剑江流域生态环境做出贡献的,给予表彰和奖励。每年3月22日为剑江河保护日。
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炸鱼、电鱼、毒鱼和设置拦河渔具及沉置船舶;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等设施。
未经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不得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等;新建、改建或扩大排污口;取水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采砂、采矿、采石、取土;爆破、钻探、垦荒、挖筑鱼塘、修路、开渠、打井。
为防止水污染,禁止在剑江河流域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垃圾和其他废弃物;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或者溶洞等向地下倾倒污水和其他废弃物,存贮有毒有害的废水、污水、垃圾等污染物;污染、侵占、填埋地下水出露泉点;
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本条例未规定处罚的其他违法行为,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目前,《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剑江河流域保护条例(草案)》已经黔南州人大常委会审议,并将提请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为提高立法质量,使立法更切合本州实际和更具民族特色,特将该《条例(草案)》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欢迎单位及个人踊跃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要求2015年2月8日前反馈到黔南州人大法制委员会。届时将报经贵州省第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批准施行。联系地址:黔南州人大法制办,电话:(0854)8222337,8229476,8225377 ,电子邮箱:qnrdfzwb@163.com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