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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元化解决纠纷 先行地方立法
  省人大代表、省高院院长王海萍提交建议——
  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期间,省人大代表、省高院院长王海萍提交了一份《关于推动多元化解决纠纷地方立法的建议》。她认为,随着我省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社会矛盾纠纷类型、特点、规律必将发生新的变化,有必要在我省“大调解”“诉非衔接”良好工作基础上,就多元化解决纠纷先行地方立法。“多元化解决纠纷地方立法,是经济发展新常态下,增强矛盾纠纷应对针对性及时性有效性的必然要求,也是‘大调解’‘诉非衔接’机制探索的经验总结延续发展和制度升华。”王海萍在建议中说,经济关系在很大程度上都会表现为一定的法律关系,随着交易类型和交易手段不断翻新,一些新类型案件不断涌现,传统类型案件也会呈现出新的特点和表现形式。社会矛盾纠纷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客观上要求解决矛盾纠纷的机制必须多层次和多元化。
  王海萍说,我国目前尚未制定关于多元化解决纠纷系统性的法律法规,相关制定散见于《人民调解法》、《仲裁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范中。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确立了起诉时的先行调解制度和庭审前的调解制度,并在“特别程序”中专节规定了确认调解协议案件,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奠定了法律基础。
  从地方立法情况看,厦门市人大常委会2005年制定了《关于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决定》,2014年将《厦门经济特区多元化纠纷解决促进条例(草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目前尚未通过。在我省,省委、省政府“两办”2009年印发了《关于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 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意见》。
  王海萍表示,下一步,如果我省在全国率先制定多元化解决纠纷地方性法规,将有力填补我省乃至全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立法空白,为其他省(市、区)制定多元化解决纠纷地方性法规提供借鉴,并为制定全国性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法律先行先试、积累经验和创造条件。
  38件议案将交专委会审议
  在刚刚闭幕的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全省人大代表共提交议案38件,建议1019件。经审查确认,这38件议案均符合规定,将交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
  本次大会收到的议案数量与去年基本持平,去年为39件;收到的建议数量多达1019件,相较于去年的860余件,增幅较大。
  38件议案中,由10名以上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37件,由代表团提出的议案1件。内容涉及完善立法征求意见程序,开展对依法治省、备案审查工作、水污染防治、安全生产的法律监督,以及食品安全、促进就业与创业、农村公路管理、规范民间融资管理、规范工伤保险、养老服务、殡葬管理、规范物业管理、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
  大会秘书处将收到的代表议案送有关专门委员会审查,综合专门委员会意见,秘书处确认收到的38件议案均符合大会关于议案的规定,可以列为议案。建议按照相关规定和省人大专门委员会的职责分工,由主席团决定将这38件议案交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
  其中,交法制委员会审议8件,内务司法委员会审议8件,财政经济委员会审议7件,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审议2件,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审议1件,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审议12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