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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建立多级共建、多方联动调处机制,将劳动关系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
沈阳人大代表建议——
 
立法推进劳动争议调解 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本报讯(记者刘然) “针对我国劳动关系日趋复杂、劳动争议案件不断上升的现状,应充分发挥工会组织作为职工‘娘家人’,人头熟、懂政策、会调解的优势,降低职工维权成本,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2月12日,在沈阳市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上,人大代表、市总工会常务副主席周荣生提交了《关于制定<沈阳市劳动争议调解条例>的建议》。
  在经济新常态的形势下,劳动关系日趋复杂,企业组织形式、用工方式、分配方式日益多样化,职工群众诉求多样化,劳动争议案件不断上升,群体性劳动争议时有发生。尤其沈阳作为老工业基地,产业工人队伍庞大,积累问题众多,诱发劳动争议的因素大量存在。“如果劳动争议问题解决不好,势必对广大职工群众的生产生活产生重大影响,进而危及企业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周荣生说。
  劳动争议调解作为及时处理劳动争议、将劳动关系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实现劳动关系和谐发展的重要手段,具有简单便捷、成本低廉、不伤和气、易被双方接受等优势。以沈阳市为例,仅2014年全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调解劳动争议案件3256起,调解成功率54.8%。
  然而,目前我国劳动争议调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等法律法规,对劳动争议调解仅有原则性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如在机构设立、职责分工、调解程序、法律责任等方面缺乏详尽的规定,而我省也没有针对劳动争议调解的地方性法规。
  近年来,沈阳在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方面积累了很多好的经验。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对企业覆盖率已达92%,规章制度健全、工作流程标准、使用文书规范。视频远程调解、多级调解组织共建、多方联动筑牢“四道防线”、三方机制实体化运作、设立劳动法庭、建设多功能调处中心等经验得到了全总、最高法院、省委和省总工会的充分肯定。
  为此,周荣生建议,应尽快将《沈阳市劳动争议调解条例》列入立法计划,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完善地方劳动法律体系和劳动关系矛盾解决的制度设计,补充和细化相关法律规定,发挥工会在发展和谐劳动关系中的重要作用,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处机制,为全市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撑,努力把矛盾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