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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四川、广东等省份出台“地方版”收入分配改革实施意见,提出缩小收入分配差距,建立健全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北京、天津、深圳等6个地区宣布提高最低工资标准。2015年,地方收入分配改革正加速推进。(2月14日中国新闻网) 新年伊始,全国已先后有6个地方上调了最低工资标准,虽然涨幅不一,但对于广大低收入群体来说,无疑是个福音;不仅换来劳动者安居乐业、社会更加公平和谐,而且可以力促城市幸福指数不断提升。然而,理想变现实,通常会阻力重重,如果没有专门的法律规范,没有严密、常态的监管,一些用人单位往往会采用恶意裁员、恣意提高劳动时间和强度等方式,规避最低工资标准对经济效率造成的不利影响。
长期以来,要求取消最低工资标准的声音,从来就没有消停过。殊不知,在我国实行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劳务市场有欠规范,用工单位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现象相当普遍,一旦取消了最低工资标准这个政府规定,势必会助长部分不良企业压榨员工的不良风气,员工按劳取酬的合法权益将无法得到保障。特别是在当前银企“闹钱荒”的环境下,一些抵御风险能力较差的企业,就会把拖欠、克扣、削减员工工资作为救命的稻草。因此,取消最低工资标准,受到伤害的还是普通员工。
调查显示,42%的企业未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且很少有用人单位因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而被处罚。究其原因,一是因为不少地方把最低工资仅当做一条指导线,并没有作为一项法规来执行;二是由于人力市场供大求小,找不到工作的人以自降身价来竞争就业岗位,导致拿不到最低工资,也忍气吞声地干下去。最低工资标准,实际上成了水中月、镜中花,难以从根本上惠及劳动者。
因此,要想最低工资标准真正落到实处,尚须工资立法来支撑。首先,尽早出台《工资条例》,把“调低限高”作为核心内容,既要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又要限制垄断企业高工资,不断消除行业差别和分配不公。同时,在维护劳动者权益的基础上,尽可能地兼顾企业的利益。比如,有关部门应该在调整企业税负、服务企业经营等方面给出更多优惠措施,促使企业不向劳动者转嫁经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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