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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一直是互联网上的毒瘤,乱象丛生且屡禁不绝,令公众深恶痛绝。据媒体报道,实施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者气焰嚣张,流水化作业,形成巨大灰色利益链条。国家网信办等四部门联合启动专项整治工作半月以来,接到举报超过2000件,其中向执法部门转交有效举报线索502条。
要想遏制网络权力寻租乱象,除了开展专项行动重拳打击之外,相关法律法规也应进一步完善。关于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我国当前法律还有哪些不足,互联网领域相关立法应遵循怎样的原则,如何加强监管严查内鬼防止“灯下黑”,《法制日报》记者近日就这些问题采访了相关专家。
网络敲诈种类繁多流水作业
国家网信办介绍,网络敲诈主要是指以在互联网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负面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有偿删帖,主要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删除、下沉、稀释网上信息的行为。
“网络敲诈与有偿删帖就是一种对他人负面信息的绑架行为。它们是一对形影不离的孪生兄弟:一个主动向受害人索要钱财;一个让受害人被迫上门付钱消灾。”北京邮电大学互联网治理与法律研究中心副教授谢永江对此评论道。
私自开设“国”字头虚假网站、开网店公开叫卖删帖、以揭黑为名进行敲诈……据媒体报道,实施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的不法行为花样繁多,违法者向企业或个人开出500元至3000元不等的删帖费用,而且“流水化作业、气焰嚣张、有恃无恐,对不及时交钱的还要威胁加价”。
近日国家网信办公布了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十大典型案例,包括涉网络敲诈勒索案件4起,涉有偿删帖案件6起。上海21世纪网涉敲诈勒索案、北京口碑互动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有偿删帖案、江苏徐州社会焦点网、今日焦点网等网站系列敲诈勒索案……这些被查处案件中,不法行为背后驱动力是金钱的诱惑。
据媒体报道,网络敲诈行为已形成利益链,负面帖文发布后便有所谓网络公关人员主动联系受害者,告知收费删帖。不法分子往往掌握多个网站资源,受害者交费删帖后会再发一批负面信息,对受害者进行反复敲诈。
国家网信办副主任彭波曾历数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行为“五宗罪”: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严重侵害群众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传播秩序,严重损害互联网管理部门和网络媒体形象,严重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转变立法思路重视事前预防
针对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行为,我国除了刑法、侵权责任法等予以规范外,近年来国家还出台了一些专门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2013年9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网络敲诈行为按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有偿删帖行为按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同时触犯多个罪名的,择重处罚。
2014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非法删帖、网络水军等互联网灰色产业的责任承担问题。
谢永江认为,国家法律日臻完善,但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现象不但没有因法律完善而有所收敛,反而愈演愈烈。犯法涉险者之所以肆无忌惮、有恃无恐,借助的是网络信息发布门槛低、传播快、危害大的威力,仰仗的是网络可匿名、好隐蔽、追查难的庇护。
除此之外,敲诈者猖獗、受害者忍气吞声还因为网络维权取证难、耗时长、成本高。“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如果受害人要求服务商删帖,需要遵照一定法律程序,比如需要证明主体身份是受害人、有侵权事实等等,操作层面上手续繁多,而且时间较长。即便受害人走诉讼程序,诉讼成本还是相当高的,因此很多受害人不会选择司法程序。”亚太网络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德良说。
“传统传播方式范围较小、传播成本大,后续危害后果可以预测。与之相比,互联网本身具有虚拟、开放、高效的特点,这使得危害行为发生后,后续传播无法控制。互联网这些特点使得我们在相关立法时应当转变思路,由重事后救济变成事前积极预防。”刘德良说,为更好实现事前预防,首先应将违法信息明确化、法定化。我国现在很多法律法规对违法信息的界定范围不清晰,有的甚至相互抵触、相互矛盾。
明确权力法律边界严防内鬼
国家网信办副主任彭波近日在媒体通气会上表示,当前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问题非常严重,呈现合法网站乱象丛生、非法网站招摇撞骗、非法网络公关蔓延成风、互联网管理部门个别干部底线失守四大乱象。其中,“互联网管理部门个别干部底线失守”这一条备受关注。
在国家网信办公布的十大典型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中央对外宣传办公室五局原副局长高剑云在2008年至2010年间,利用职务之便,为某公司删除网上负面报道等提供帮助,索要、收受贿赂数额较大;2009年8月到2012年8月间,海南省海口市公安局网警支队一大队原副队长魏壹宁通过帮人删帖收受“好处费”70余万元,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
中央宣传部副部长、中央网信办主任、国家网信办主任鲁炜在近日举行的专项整治工作协调会上表示,坚决清理门户、严查“内鬼”,切实防止“灯下黑”。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吴峻介绍,有偿删帖的情况比较复杂,除去其中网络敲诈的因素,通常涉及两种情形:首先是网络所发内容侵权,网络服务提供商应予以删除却不删除,收取费用后才进行删除;其次是网络所发内容不侵犯他人利益或违反法律法规,应第三方出于种种目的的请求,网络服务提供商将相关内容予以删除,其中第三方包括向网络服务提供商发出删除命令的监管机构。
吴峻建议,应对网络服务提供商进行删帖的情形予以严格限制。在侵权法所规定的“安全港”原则中,将被侵权人提出要求作为网络服务提供商删除有关内容的理由。而构成被侵权人通知网络服务提供商的具体情形尚不明确,这就为有偿删帖提供了一定空间。可以用司法解释的方式对之予以明确,先行先试,成熟之后再以条例或其他形式予以固定,从而进一步明确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责任。
(原标题:网络敲诈有偿删帖成灰色产业 专家指出根治网络权力寻租需立法给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