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关于京文
京文团队
合作联盟
诚聘英才
联系我们

 

  本报3月5日讯 近日,我省制定了《海南省临时救助暂行办法》,政府将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性、过渡性救助。以后,因子女上学(不含择校高费生)、慢性病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超出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低收入家庭的,都可向乡镇政府(街道办)申请临时救助。
  因子女上学致贫的可申请临时救助
  哪些人群可以申请临时救助呢?《办法》规定:因突发火灾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因家庭成员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在扣除各种赔偿、保险、救助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帮扶后,因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较大,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因子女上学(不含择校高费生)、慢性病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超出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低收入家庭(已接受其他组织、机构、企业或个人资助的原则上不再救助);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家庭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可申请。
  救助标准不超3000元
  《办法》规定,临时救助标准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一年内同一事由申请临时救助的次数原则一次,特殊情况不超过两次。因突发火灾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的,给予不超过3000元的生产、生活必需品购置救助和按城乡低保标准给予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不超过3个月时间的生活救助;造成死亡的给予不超过3000元/人的安葬费救助。因家庭成员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按城乡低保标准给予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不超过3个月时间的生活救助;造成死亡的给予不超过3000元/人的安葬费救助。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按城乡低保标准给予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不超过3个月时间的生活救助;造成死亡的给予不超过3000元/人的安葬费救助。因子女上学(不含择校高费生)、慢性病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超出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低收入家庭(已接受其他组织、机构、企业或个人资助的原则上不再救助),按城乡低保标准给予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不超过3个月时间的生活救助。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按城乡低保标准给予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不超过3个月时间的生活救助;造成死亡的给予不超过3000元/人的安葬费救助。
  符合者可向乡镇政府(街道办)申请
  如何申请?《办法》明确,凡认为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申请临时救助,应按规定填写《海南省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居民身份证、居住证、户籍证明、突发事件的证明材料,市、县(区)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无正当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拒绝受理;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先行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