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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关注
中国江苏网3月6日讯 4日上午,有记者提问,是不是“改革上路、立法让路”?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大会发言人傅莹坚定不移地回答:“不。目前在中国,法律应该说是一个最热门的词了,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使我们的各项立法工作与改革的决策相衔接。”记者在江苏代表团驻地采访时也发现,不少代表们对热点话题、难点的解决,提到呼吁立法的高度,要求改革上路,立法先行。
《乡村建设法》应纳入立法规划
有关乡村建设的法规,目前仅有国务院1993年颁布施行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2年过去,这已不能适应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的要求,亟待国家层面的立法加以规范引导。”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住房和建设厅厅长周岚说。
“如何在推进新型城镇化和城乡发展一体化的进程中,规范引导农房建设,保护村庄传统风貌和乡土文化,建设美丽乡村等,都需要通过立法保障支撑。”周岚说。
周岚建议尽快将《乡村建设法》纳入立法规划,启动制定工作。制定时,建议明晰乡村建设和农民建房管理职责,改变过去农民建房管理职责界定不够清晰、难以操作管理的问题。建议将由各级政府或村集体委托代建的农民住房,与学校、幼儿园、卫生院、敬老院等公共设施一样,纳入基本建设程序并实施监督管理;由农民自建的房屋,农民作为建设责任主体,各级政府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以提供质量安全指导和技术服务为重点,并强化农村建筑工匠管理和培训。
“我国农村自然村现状布局普遍较散,以江苏为例,10.24万平方公里土地上分布着近20万个自然村,若平均用力改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进程将大大拉长,且会造成不必要的投资浪费。”周岚建议,加快制定村庄布点规划,并将规划布点村庄作为城镇基础设施向乡村延伸、公共服务向乡村覆盖的中心节点,让政府及社会投入建设的农村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最大化地发挥综合效益。
加快城市地下管线立法
“据不完全统计,近年来全国城市仅供水、污水排水、燃气和热力四类市政地下管线,平均每年就增长10万多公里,截至2013年底累计达172万多公里,接近地球到月球距离的5倍。”周岚说,城市地下管线是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重要基础设施,必须正视的是: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管理严重滞后于地上空间。
周岚说,地下空间的使用缺乏基本制度规范,地下管线的利益相关者(地方政府,各类管线的主管部门、建设方、运营商等等)责权利不清,主体多元,规划、建设、营运、维护多头,条块间、条线间难以协调衔接,造成地下管线布局混乱、“马路拉链”现象严重。
周岚建议加快城市地下管线的立法进程,打破条块藩篱,确立统一综合规划建设、合力维护运营的建设导向。在明确城市政府扎口管理责任的同时,要同步建立地下管线综合管理和动态维护机制,建立综合数据库,实现城市地下管线规划建设管理的“一目了然”。
尽快为“脑死亡”立法
医改进入深水区,不少专家代表关注改革进程,也关注医学上的重大观念变化。全国人大代表、南京市第一医院副院长陈鑫呼吁,尽快为“脑死亡”立法,改变传统“心死亡”的判定标准。这也是他连续第三年提出这一建议。
“去年在南京市第一医院排队等待心脏移植的患者共有近50人,真正等到合适供体并成功接受换心手术的只有6名患者,近90%的患者没有等到合适供体就去世了。而在我国,目前心脏移植是治疗终末期心脏病人的唯一有效手段。”陈鑫说。
陈鑫表示,在中国,传统观念上一直认为心脏停止跳动才是死亡,这就是所谓的“心死亡”,这使很多潜在供体的脏器因长时间缺血而质量下降,无法再用于移植。“脑死亡”指人脑受到不可逆的损伤,先于心跳呼吸停止而出现的死亡,脑死亡是不可逆的,截至目前国内外尚无抢救成功者。如果我国能够尽快为脑死亡立法,而国人的器官捐赠观念达到国际水平,移植器官的供体来源可增加40%。据悉,世界上已有80多个国家和地区陆续建立了脑死亡标准,一些国家还制订了相应的“脑死亡”法。
陈鑫建议,尽快出台《脑死亡判定技术规范》。在尚未颁布脑死亡法的现阶段,我国可以逐步提倡和实施心死亡和脑死亡双轨制,两种方案可由患者生前自由选择,并由其亲属书立“知情同意”;在部分三级医院试行脑死亡标准,尽快积累经验,以利全面推广。新华报业全媒体记者沈峥嵘
原标题:江苏代表呼吁完善立法解决热点难点 改革上路,立法要当“先行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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