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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中心城区范围内新增建筑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的办公、商业、服务类项目,或新增建筑面积超过3万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新增停车泊位数超过200个的非居住类项目等今后都要做交通影响评估。”记者3月9日从深圳市法制办获悉,《深圳市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正在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于本周内反馈。
  市交通运输委称,交通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交通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交通影响的交通设计、交通管理方案和措施。“目前,美国、英国、新加坡、香港等发达国家或地区自上世纪后期相继实施交通影响评价制度,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办法”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在中心城区范围内新增建筑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的办公、商业、服务类项目,或新增建筑面积超过3万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在非中心城区范围内新增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办公、商业、服务类项目,或新增建筑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单独报建的学校、医院;客货运场站、交通枢纽、公共停车场、加油站等交通设施类项目;新增停车泊位数超过200个的非居住类项目,以及新建直接通道连接城市主干道及以上等级道路的项目”等,建设单位都应委托专业机构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
  同时,主管部门将建立交通影响评价审查制度,审查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对交通影响比较复杂的项目,还要邀请相关部门、专家参与审查。
  “办法”还特别强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将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承担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编制的专业机构要对评价结论负责,评价报告中采用的材料或者评价结论经查属于弄虚作假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两年内将不受理该专业机构编制的交通影响评价报告书。(记者/张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