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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败严重破坏社会政治生态,祸国殃民。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众望所归,指日可待。3月8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的报告。张德江委员长表示,今年将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研究修订行政监察法。张德江委员长对“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的阐述,不仅成为今年两会代表委员们的热议话题,也成了很多新闻媒体报道的头条。 “法令者,治之具。”拍蝇打虎也罢,宣战“铁帽子王”也好,要使权力谦抑、权益得彰,唯有严肃法纪、厘清规矩。2015年是中国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之年,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开局之年,全面完成“十二五”规划的收官之年。于此背景下,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都离不开反腐败的制度化与法制化。而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就是要完善惩治和预防反腐体系,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以遏制和预防腐败现象的发生。
早在1999年的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著名学者、时任上海社科院院长的全国人大代表张仲礼就提出法治反腐观点,并提交了《建议制定国家“反腐败法”的议案》。此后,伴随着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持续深入,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的呼声日益高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加快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坚决遏制和预防腐败现象。”
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事关反腐倡廉工作全局。在今年全国两会上,代表委员们表示,过去的一年,在党中央的领导下,反腐败工作在实际行动中取得的成绩显著,不仅清除了一批“老虎”、“苍蝇”,而且对党员干部形成强烈的震慑作用。但总体而言,仍然未能完全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廉洁从政氛围。国家应紧紧围绕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这个核心,抓住当前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关键环节,充分论证,先易后难,成熟一个出台一个,逐步形成有效管用的法规制度体系。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蔡宁认为,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正是对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全面依法治国精神的落实。
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能够从治本上破除社会腐败风气。就像全国政协委员、国务院参事、中国社科院学部委员何星亮所指出的那样,我国目前的反腐败体制机制还不够完善。制定一部专门的反腐败法,能够形成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这样不仅能从治标的层面打击官员腐败,还能树立一个廉洁正气的标杆,引导社会向善发展,从治本的层面破除社会腐败风气。
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能够对查办反贪污贿赂犯罪提供更加权威的法律支撑。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检察院检察长陈旭认为,反贪污贿赂犯罪规定已经不适应形势发展,特别是贿赂手段发生了重大的变化,要通过立法把财物扩大到财产性利益、非财产性利益、非职务便利的各种形式的利益输送。此外,反腐败必须与有效的预防机制结合起来,目前在我国,预防的主体是谁、可采取哪些预防手段等方面,都没有国家立法明确规定,预防缺乏有效的法律支撑。
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更能够确保实现反腐败的最佳效果。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彭雪峰指出,经过两年多雷厉风行的反腐败实践,治标成果为治本赢得了时间也奠定了基础,全面治本条件已初步具备。接下来,应通过持续性的治标手段让官员不敢腐,更要通过反腐败法治化,真正实现官员“不能腐、不想腐”的治本效果。彭雪峰建议,对腐败犯罪进行体系性研究,制定更加科学的量刑标准,让反腐败法律制度更加完善。在惩治腐败过程中加强国际合作,研究相关国家法律制度,让外逃贪官无处遁形,实现反腐败的最佳效果。
毫无疑问,“反腐败国家立法”是我国依法反腐的前提,也是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系统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反腐败法律体系一旦形成,就可能意味着:一方面,领导干部的权力设置边界及权力行使和运行都有成体系的法律准则,换言之,违规就是违法,权力将被放进法治笼子;另一方面,相关的追责制度也将在法治框架内变得更明晰,形成追责新常态。并且,“行政公开、透明决策、独立审计、舆论监督、司法独立审判”等一系列制度可能也会进入相关立法的考量维度。
我们应当看到,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特色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已经基本建成,但现有法规制度亟待跟上世易时移的现实:譬如反腐败形势的变化、反腐败程序的完善、反腐败效能的保障等。去年,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对刑法有关贪污贿赂犯罪的条文进行了完善,其实已经在落实中央的反腐立法要求。
但从目前来看,我国反腐败工作成效显著,主要还是依靠纪检监察部门。但要让反腐败取得压倒性的胜利,就必须充分发挥各级党委的作用。而要达到这种效果,就必须先完善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从而促进组织制度建设。以“带病提拔”和“违规火箭提拔”为例,如果有了明晰的法律体系支撑,那么除了当事人,相关组织部门都会得到司法追责,其防腐作用就不可小觑。具体来说,如果我国反腐败立法适应反腐败现实需要,可能就会整合公务员法和刑法等国家单行法,以及相关党纪党规。也就是说,反腐败立法可能会带着综合性的特征。
众所周知,腐败是破坏社会秩序和社会发展的毒瘤。它不仅破坏官场生态,也扰乱公序良俗。中央已多次强调我国的反腐败思路:有腐必反,反腐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可以说,是否有立法层面的保障,是我国从源头上解决腐败问题的关键所在。给“反腐败”进行国家立法,条件已然成熟,是众望所归,也是当务之急,备受关注,值得期待,势在必行。
3月9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主任王爱立在记者会上表示,反腐败国家立法是一个综合的系统工程,不仅仅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还包括行政监察法等。2014年10月,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提交人大常委会进行初次审议,同时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我们将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社会各方面的意见,根据2015年立法计划要求,及时把草案修改好。
“沉舟侧畔千帆过,病树前头万木春。”我们有理由相信,在举国上下的热切期盼中,随着反腐败法制体系的制定和完善,反腐败国家立法指日可待,呼之欲出,到时一定会给人民带来耳目一新的感觉,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步伐一定会迈出更加坚实有力的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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