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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关于《器官移植法》和《器官捐赠法》立法建议案中,石炳毅教授指出,器官来源问题已成为我国无法继续回避的敏感话题,我们必须坦诚面对,尽快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否则不但无法面对国内外舆论的批评,也将严重阻碍我国器官移植医疗服务的进一步发展和对外交流,同时也得不到世界卫生组织和国际器官移植学会对该项工作的认可,甚至使得许多需要进行器官移植的患者得不到及时的救治,还可能被某些人利用作为谋取商业利益的手段。
  器官移植立法,势在必行。为此建议:有关部门着手制定《器官移植法》和《器官捐赠法》。其中《器官移植法》的条文中应包括:选择非进行器官移植而不能治愈的疾病;遵循患者“生命自主权”原则,由患者自愿选择;医院的医疗行为应遵循特殊医疗准入制度;附带制定《器官移植临床指南》(中华医学会器官移植学分会正在起草);附带制定《器官移植从业医师培训方案和医疗准入条件》。
  《器官捐赠法》的条文中应包括:尸体器官捐赠,可分为“心跳供体”和“非心跳供体”器官捐赠,前者在《脑死亡法》保障下施行,后者应遵循供者生前自愿或家属同意捐赠的原则;活体器官捐赠,可分为“亲属活体器官捐赠”和“非亲属活体器官捐赠”,对活体供器官的供受方来说,都要遵循“生命自主”和“绝对自愿”的原则;来自社会、家庭和医院的对健康供者所施加的任何压力均应禁止;供器官者有权选择供器官切取的手术方式;尸体供器官和活体供器官手术前均应办理一切相关手续;医院应遵循医疗准入原则,必须具备一定的技术实力和实践经验;医生必须遵守医学伦理学提出的“无害、有利、公正、尊重、互助”原则,一切从供受者双方的利益出发,认真细致地进行各项工作;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器官买卖。附带制定《活体器官捐赠伦理学指南》。
  (该文曾作为提案内容于2003年全国政协十届一次会议上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