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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12月4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修订后的《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统计条例》),新《统计条例》将于2015年4月1日起施行。这是河南省统计工作的一件大事,对全省统计事业的发展必将产生深远影响。为此本报记者采访了河南省统计局党组书记、局长胡五岳同志。
问:为什么要修订《统计条例》?
  胡五岳:现行《统计条例》是省九届人大常委会1999年5月通过的,2004年11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对个别条款进行了修订。《统计条例》的颁布实施,促进了我省统计工作走上规范化、法制化轨道,在保障统计工作客观反映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为宏观调控和科学决策提供重要信息和依据,服务社会公众和市场主体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省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统计调查对象急剧增加,经济成分日益复杂,统计调查方式深刻变化,对统计工作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反映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的要求越来越高。同时,当前统计工作也面临诸多问题和矛盾,统计制度方法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统计数据质量亟待提高,基层统计十分薄弱。2009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进行了修订,在保障统计数据质量、规范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和资料公布、加大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力度等方面作了新的规定。为了保证法制统一,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对现行《统计条例》进行修订是非常必要的。
   问:这次《统计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胡五岳:《统计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健全统计组织体系。新《统计条例》从县级以上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政府其他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产业集聚区等各类经济功能区以及企业在统计工作中的职责或者统计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等方面对统计法的规定作了细化拓展,为进一步健全统计体系提供了法规依据。
   二是保障统计工作经费。政府统计是与现代国家管理密切联系在一起的,是一项长期的、经常性的工作,需要财政预算稳定支持。因此,新《统计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统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三是建立了统计调查项目公开制度。为规范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管理,切实维护调查对象合法权益,新《统计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的以外,统计调查项目及其统计调查制度应当向社会公布。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批准的统计调查项目及其统计调查制度,由批准机关自批准之日起十日内通过统计信息网站向社会公布。”
   四是建立了基本单位名录库管理制度。随着统计改革不断推进,基本单位名录库在统计工作中的基础性作用日益凸显。建立、维护和管理基本单位名录库,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必须建立健全基本单位名录库的维护管理机制,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责任。新《统计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本级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的建立、维护和动态管理工作。依法具有审批、登记职能的编制、民政、税务、工商、质监以及其他具有审批、登记职能的等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供统计所需的单位资料。”
   五是确立了统计调查对象建立统计关系制度。为及时掌握统计调查对象的建立和变动情况,切实做好基本单位名录库动态管理,新《统计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在依法设立或者变更后三十日内,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通过统计信息网站建立、变更统计调查关系。”
   六是规范了部门统计数据公布。过去在统计数据公布管理中,存在着不同部门发布同一指标数据且相互打架的现象,社会公众对此多有诟病,严重影响政府公信力。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新《统计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由有关部门公布;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统计指标体系中的数据有重复、交叉的,应当与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协商一致后,由有关部门公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统计数据,应当自公布之日起十日内报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备案。”
   七是建立了统计资料公开制度和社会公众对统计资料的异议查询制度。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社会各界对统计资料信息的需求量越来越大、要求越来越高,统计工作在满足宏观管理需要的同时,也要为社会公众提供更多更好的统计信息服务。为此,新《统计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开,供社会公众查询。”
   政府有关部门不仅要依法公开统计资料,而且还要为公众查询提供服务。新《统计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公开的统计资料有异议的,可以提出查询,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提供查询服务。”社会公众对公开的统计资料有提出异议查询,是履行对统计工作的监督权,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必须严肃对待,认真作出解答。
八是建立了约谈制度。近年来,针对一些地方出现严重的统计违法行为,省统计局和一些省辖市统计局分别约谈了该地方主管统计工作的政府领导,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纠正问题、改进工作,取得了较好效果。2014年3月,国家统计局出台了《关于加强和规范统计上弄虚作假案件查处工作的若干规定》,建立了统计上的约谈制度。参考国家统计局规定,总结我省成熟作法,新《统计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省辖市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弄虚作假等统计违法行为的,可以约谈下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问题涉及范围广或者情节严重的,可以约谈下级  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并责令限期改正。”
   问:《统计条例》的修订涉及方方面面,进一步明确了各级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的责任,对社会公众的知情权提供了重要保障。那么,如何做好新《统计条例》的贯彻落实呢?
   胡五岳:首先我们要积极做好新《统计条例》宣传工作,为新《统计条例》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全省统计系统要通过举办培训班、法制讲座等方式,广泛深入宣传新《统计条例》的出台背景、重大意义、主要内容,使统计工作者深刻把握新《统计条例》包含的新理念、新规定、新要求。要重点抓好各级领导干部、政府统计工作人员和统计调查对象的学习培训工作,区分不同对象,采取不同形式,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活动,使统计活动的各类参与主体了解和掌握与其密切相关的规定,明确自身在统计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要大力推动新《统计条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单位,全面提高社会公众的统计法律意识。
   为保障新《统计条例》的顺利实施,省统计局将2015年3月作为新《统计条例》宣传月,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在全省范围内集中开展宣传活动。各地也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和要求,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掀起了学习宣传新《统计条例》的高潮。
   其次是制定完善与新《统计条例》配套的制度。新《统计条例》在统计管理方面作出了一系列的制度规定,对统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保障新《统计条例》顺利实施,需要制定完善配套的制度措施。要完善统计调查项目公开制度,保证经批准的统计调查项目及其统计调查制度按时通过网站向社会公布。要制定统计调查对象建立变更统计调查关系办法,保证及时掌握统计调查单位变动情况。要建立完善定期公布统计资料制度,明确应当公布的指标、方式和时限。要建立统计资料查询服务制度,对社会公提出的异议查询,提供热情、及时的服务。要进一步完善基本单位名录库管理制度,明确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的职责,细化工作程序,做好名录库的维护和动态管理工作。要制定约谈办法,对约谈的程序作出具体规定。
 
   最后是严格依法履行职责。新《统计条例》是统计工作的行为规范,各级统计部门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统计法》和新《统计条例》的规定行使职权。要健全统计数据质量管理体系,建立统计信用制度,努力提高统计数据质量。要牢固树立依法开展统计调查活动的观念,严格依法审批和公布统计调查项目和统计调查制度。要严格执行统计调查制度,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如实准确搜集整理、加工汇总统计资料。要依法公布统计资料,除依法保密的以外,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要及时向社会公开,社会公众提出异议的,要认真提供查询服务。要加强对统计调查对象资料的保护,切实维护调查对象的合法权益。要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严肃查处各种统计违法行为,加大对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责任追究和曝光力度。
(本报记者 王冠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