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关于京文
京文团队
合作联盟
诚聘英才
联系我们

 

   记者3月31日从哈尔滨市城管局获悉,《哈尔滨市城市环卫作业人员安全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4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规定,环卫作业人员作业时,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有权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据介绍,《条例》规定,环卫部门、环卫作业单位不得安排年龄或者身体健康状况等不适合的人员,在车行道、桥梁上从事环卫作业。遇能见度小于100米、六级以上风力、其他严重影响作业安全的天气,应当停止车行道、桥梁上的人工保洁作业。环卫作业人员作业时,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有权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任何单位不得因环卫作业人员有本条前款行为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同时,《条例》规定,环卫作业单位应当依法为环卫作业人员办理保险,足额缴纳保险费。环卫部门、环卫作业单位应当保证环卫作业人员工间休息,根据有关规定设置环卫作业人员休息用房,为环卫作业人员工间休息及车辆停放提供条件。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在棚户区改造、新区建设时,应当优先安排环卫作业人员休息用房。(记者李天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