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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河南网许昌4月1日电 少数地方和部门的领导违法干预统计数据;一些地方、部门统计机构执行统计法规制度不坚决;一些统计调查对象配合统计工作程度差,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即日起,根治这些统计“毒瘤”有了法制保障,这种统计违法现象将得到根本遏制。《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新《条例》的修订是河南省统计事业发展和统计法制建设的一个新的里程碑,对于深入推进依法统计,提高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保障和促进统计事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许昌市统计局副局长陈龙志介绍,《条例》中明确的法律责任主要分为3类。
  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对本地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的。有以上四种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或者要求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未按照规定期限公布统计调查项目及其统计调查制度的;未按照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供统计所需的单位资料的;未经协商一致公布本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的;未按规定公开统计资料或者未提供查询服务的;不依法查处统计违法案件的;不依法移送统计违法案件材料的;有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有以上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提供、泄露在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承担经常性政府统计调查任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未在规定期限内领取依法制发的统计调查表或未按照要求将有关资料送至指定地点接受检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的罚款。未按规定建立或者变更统计调查关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许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