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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齐鲁网济南4月1日讯 (记者 满倩)今天上午,山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在济南闭会,表决通过了有关人事任免案和有关法规、决定等。
会议表决通过了《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批准了《济南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青岛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通过了省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变动情况的报告。
其中,山东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少华在会上作了关于《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说明。
   对公益林所有者、经营者和管护者给予补偿资金
   此前,在立法调研中有的市提出,森林法规定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山东省实施这一制度以来,对于培育和保护森林资源发挥了重要作用,建议条例草案增加这方面的内容。根据这一意见,修改时增加一款,即“省人民政府安排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对公益林所有者、经营者和管护者进行公益林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给予补偿。”作为条例草案修改稿第15条第1款。
   在分组讨论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对自然资源的过度开发,产生了大量的破损山体,对森林资源造成了严重破坏,建议条例草案修改稿增加对山体生态修复的内容。
   修改时,将条例草案修改稿第15条第2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大对宜林荒山、荒滩、荒地绿化的资金投入,并制定扶持政策,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承包、租赁等方式进行造林绿化。”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宜林荒山、荒滩、荒地绿化和山体生态修复的资金投入,并制定扶持政策,鼓励单位和个人造林绿化。”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林地内擅自建造坟墓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用森林资源入股、抵押、偿还债务等都是森林资源流转的方式,条例草案修改稿第48条第2款的表述不够严谨,建议作出修改。修改时,采纳了这一意见,将这条修改为“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森林资源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进行流转的,应当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国家森林资源流转价格明显低于评估价格的,不得流转。”
   另外,为了节约集约利用林地,提高林地保护利用效率,在条例草案中增加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林地擅自建造坟墓”的内容 ,作为条例草案修改稿第39条第3款。
   砍伐或者擅自迁移古树名木要赔偿损失并按规定处罚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为了更好地对古树名木进行保护,建议条例草案修改稿增加对古树名木进行分级保护的内容,同时,条例草案修改稿第56条按照古树名木价值对砍伐或者擅自迁移古树名木的行为进行处罚的规定,操作性不强,建议重新规范。
   修改时,根据上述意见,在条例草案修改稿第27条中增加一款,“名木和树龄500年以上的古树实行一级保护,树龄300年以上500年以下的古树实行二级保护,树龄100年以上300年以下的古树实行三级保护。”作为条例草案表决稿第27条第2款,将条例草案修改稿第56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砍伐或者擅自迁移古树名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或者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砍伐的古树名木和违法所得,赔偿损失,并按下列规定处罚:(一)砍伐或者擅自迁移名木和一级保护古树的,每株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二)砍伐或者擅自迁移二级保护古树的,每株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三)砍伐或者擅自迁移三级保护古树的,每株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