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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区划内的汽车车位、车库的归属问题一直是房地产交易中争议的焦点,记者4月9日从深圳市人大公布的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2014年度法规实施情况报告中获悉,该委已建议在《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中增加业主对车位、车库的优先使用权。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1993年10月1日发布以来,仅在1999年6月30日修订过,并沿用至今。“条例”对房地产首次转让合同对停车场、广告权益没有特别约定的,停车场、广告权益随房地产同时转移;有特别约定的,经房地产登记机关初始登记,由登记的权利人拥有。因此,建筑区划内的汽车车位、车库的归属问题一直是房地产交易中争议的焦点,多年来由此引发的纠纷频现于媒体。
“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此的规定是:建筑区划内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同时,无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还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或是条例本身,对业主与开发商约定出售或租赁车位、车库以后如何进行‘出售、租赁’缺少规定,因此,关于业主与开发商约定出售、出租车位、车库之后的操作,已成为一个缺乏法律规制的灰色地带。”市规土委认为,应修改条例,增加业主对车位、车库的优先使用权。
此外,关于预销售条件,《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对房地产预售条件作出了更为严格的规定,即“三层以下的商品房项目已完成基础和结构工程;四层以上的商品房项目,有地下室工程的,已完成基础和首层结构工程,无地下室工程的,已完成基础和四层结构工程”,但深圳的“条例”中无此规定,也建议修法增加。
在违法交付商品房的处罚上,“条例”规定是,对房地产开发商给予警告或者处以转让价款百分之十的罚款,但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通过)则规定,对未组织房地产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应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两相比较,‘条例’中的处罚力度较上位法更重,因此建议予以调整。”(记者/张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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