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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网讯(记者 李晔)宁波市政府今天召开新闻发布会并宣布:2015年3月27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批准了《宁波市人民调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将于2015年6月1日起实施。《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以下简称《人民调解法》)实施以来全国第二部、浙江省首部关于人民调解工作的地方性法规。
据了解,《条例》全文共36条。与《人民调解法》条文内容较为原则相比,《条例》在人民调解工作的多个方面做出具体规定,主要有6项重点内容。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工作指导单位的责任。《条例》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基层人民法院、民政部门在人民调解工作中的职责。《条例》规定市和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调解纳入社会治理体系,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考核评价机制;明确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相关内容,《条例》明确了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的设立形式、工作指导和相关程序,为推进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奠定了法律基础;明确人民调解组织的备案制度及运作规范,有利于增强人民调解公信力,树立人民调解的良好形象;明确纠纷的受理范围及管辖,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公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类民间纠纷,但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受理或者禁止采用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除外;明确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工作衔接机制;明确人民调解工作保障机制,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调解工作指导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对人民调解工作补助经费、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等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的其他经费给予必要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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