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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商报讯】(驻穗记者 张莹)昨日,省政府第十二届42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试行办法》,即日起施行,《办法》适用于前海、南沙、横琴三大片区,对其管理体制、投资管理、贸易发展和便利化、功能集成作详细界定。
记者了解到,即日起广东成立自贸区工作办公室,统筹政策法规、发展指导改革试点、协调与国家、港澳及有关市自贸区事务。前海、南沙、横琴三大自贸区各自下设管理机构。
投资管理:负面清单管理
自贸试验区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国务院规定对国内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及合同、章程实行备案管理,由三大自贸片区管理机构负责。
在自贸区,投资者可以开展多种形式的境外投资,区内企业境外投资一般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国务院规定对境外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投资者可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可以自主约定营业期限。
三大自贸片区管理机构组织实施企业准入并联审批,将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和变更审批(备案)、商事主体设立登记、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社保登记号、公章刻制备案等事项纳入“一口受理”机制实行并联办理,逐步推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多证合一”、“一照一号”。
自贸区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区内企业可以到自贸区外再投资或者开展业务;自贸区实行“先照后证”,区内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从事一般生产经营活动;从事需前置审批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前,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贸易发展和便利化:内外贸一体化发展
自贸区实行内外贸一体化发展,鼓励区内企业统筹开展国际贸易和国内贸易,为泛珠三角地区企业提供综合服务,建设国际大宗商品交易和资源配置平台;促进服务贸易发展,鼓励离岸贸易、保税展示交易、仓单质押融资、融资租赁、期货保税交割、跨境电子商务、外汇免税店、市场采购等新型贸易方式,发展建立服务于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公共服务平台,支持区内加工贸易企业发展结算、保税服务、自主营销等业务;鼓励企业在区内设立总部,建立整合贸易、物流、结算等功能的营运中心。
自贸试验区内的广州南沙保税港区、深圳前海湾保税港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实行“一线放开、二线安全高效管住”的进出境监管服务模式,整合优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理措施,并根据自贸试验区发展需要,探索口岸监管制度创新;广州南沙新区片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中的非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范围,按照现行模式实施监管,不新增“一线、二线”分线管理方式。横琴新区片区按照国务院确定的“一线放宽、二线管住、人货分离、分类管理”的原则实施分线管理,不断探索口岸查验模式创新。
开展进出境监管制度创新,境外进入广州南沙保税港区、深圳前海湾保税港区、珠海横琴新区片区(即围网区域)的货物,可以凭进口舱单先行进入,分步办理进境申报手续。出口货物可以实行先报关、后进港的通关方式;区内保税存储货物不设存储期限。围网区域货物流转流程简化,允许分送集报、自行运输;实现围网区域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之间货物的高效便捷流转。
围网区域货物出区前依企业申请,实行预检验制度,一次集中检验,分批核销放行。进出自贸区的保税展示商品和围网区域企业之间仓储物流货物,均去免检验检疫。
简化区内企业港澳台及外籍员工就业许可审批手续,提供入境、出境和居留的便利,为区内企业内地籍人员提供办理出国出境证件便利。
功能集成:依托港澳走出去
自贸区在《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框架下对港澳更深度开放,重点在金融服务、商贸服务、专业服务、科技文化服务和社会服务等领域,取消或者放宽对港澳投资者资质要求、股比限制、经营范围等准入限制措施。
依托香港连接全球市场网络和澳门辐射葡语国家市场的优势,借鉴港澳在金融服务、信息资讯、国际贸易网络、风险管理等方面的先进经验,将自贸试验区建设成为内地“走出去”的重要窗口和综合服务平台,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贸易和投资往来,共同开拓国际市场。
发挥粤港澳三地海空港的联动作用,加强自贸区内外航运产业集聚区的协同发展,探索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航运发展制度和协同运作模式,建设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物流枢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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