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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周,《经济参考报》报道,全国多个省份社保系统泄露参保人个人信息。事实上,这只是冰山一角。我们的个人信息早已成为商品,在网上被公开叫卖着。如在一家“企业名录吧”上,个人信息随意被贩卖:深圳业主银行账户目录、XXX公司集团客户、金牌客户名单、XX大学MBA总裁班名单……只要你想得到、用得着的名单和电话号码,几乎都可以从这个网站上,或者其他一些售卖个人信息的网站上买到。个人信息,就这样在网络上被交易着。(4月27日《晶报》)

   当前,信息安全问题广受各界关注,个人信息泄露已成一大公害,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个人信息安全所受到的威胁和侵害越来越多。日前由上海社科院信息研究所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共同推出的首部网络空间安全蓝皮书《中国网络空间安全发展报告(2015)》指出,国内外个人信息泄露事件频发,非法采集、窃取、贩卖和利用网络个人信息的黑色产业链不断成熟壮大,呈现产业化、集团化、跨境化、智能化的趋势,我国个人信息保护面临失控态势,已经成为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重大社会现实问题。
   毋庸置疑,信息时代,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与否,不是个人的事,而是事关公民安全、法律尊严、社会稳定的大事。因此,要想解决个人信息泄露“顽疾”,最终还应回归法治轨道。目前,我国缺乏相关标准规范和专门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法律,对采集公民信息的机构网站缺乏相应的规定,给不法分子留下了可乘之机。
   虽然2009年刑法将泄露个人信息入罪,民法通则中也有关于个人隐私的条例,但这些条例零散、抽象,在现实中普遍缺乏可操作性,远不能满足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需要。当务之急,应当加快立法,形成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
   一个法治社会,公民个人隐私权受保护程度往往可以看出一个国家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力度,以及公权力对私权利的尊重程度,从中能衡量一个国家法治发展水平。在今年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杨震提出的议案是尽快启动 《个人信息保护法》立法。他表示,信息社会需要建立在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基础上,只有个人数据在法律保护下安全迅速地收集和流通,才能有利于促进我国社会信息化进程,才能推动我国信息产业与世界接轨,这是信息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信息技术进一步提高的内在保障。
    在此背景下,将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纳入法制化轨道,是法治社会必然的选择,也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具体体现。有法律兜底才能做到有法可依,才会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予以惩罚,并对规范各方行为实现源头治理。因此,立法机构应早日将“个人信息保护法”列入立法规划,将个人信息保护上升为国家的意志。有了立法“亮剑”,才能强有力地震慑倒卖个人信息的不法分子,瓦解交易的链条,公民的信息安全才能更有效地得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