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月19日,武汉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召开,审议《武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和《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草案,还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湖北省委常委、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阮成发主持会议。
会议听取了市政府关于《武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和《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分别听取了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和财经委员会对两部法规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据了解,2015年初,武汉市历经12年终获全国文明城市称号,制定出台《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有利于巩固深化武汉市文明创建成果,持续提升市民文明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2015年3月初,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将《条例》列入2015年立法计划。4月20日市政府第12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条例》草案,5月19日首次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据介绍,《武汉市城市客运出租车管理条例》于1998年1月25日起施行。随着武汉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原条例不能适应当前工作。《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增加了对区域性客运、预约客运出租汽车等新型服务模式的规范,将进一步明确和完善我市客运出租汽车运营体制。
会议听取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武汉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听取了《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武汉市未成年人保护实施办法〉等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的说明;听取和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毒工作情况的报告;听取市人大人事任免委员会关于人事任免议案的审议报告。
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任胡绪鹍,副主任彭志敏、黄克强、于建海、潘汉生、胡洪春,秘书长袁堃出席会议。
武汉副市长刘立勇、市法院院长王晨、市检察院检察长孙应征列席会议。市人大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各区人大常委会,以及市政府职能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王兴华 吕友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