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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正式审议《证券法修订草案》。这预示着,在全国人大财经委牵头修订工作一年多来,《证券法》修订工作进入关键阶段。
   《证券法》是我国资本市场领域的一项基础性法律,特别是在现阶段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环境下,推动修订这样一部法律自然会颇受关注。《证券法》启动修订以来,市场各界普遍预期,相关部门将在充分吸收近十年来中国资本市场探索实践经验、充分反映中国资本市场发展成果的基础上,围绕着简政放权、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这一基本原则,将《证券法》修改成为一部资本市场的“改革促进法”。
   从目前反映出的情况来看,本次证券法的修订在很多方面体现出了这种立法思路,比如证券的定义范围有所扩大,市场的约束机制有所加强,特别是推出股票发行注册制并将实质注册管理权限下放交易所,将“注册制”这种在成熟资本市场上普遍采用的发行管理方式正式引入国内股票市场,并赋予相关自律组织明确的法定职责。从上述重要的修改和完善来看,本次《证券法》的修订对改变现阶段我国证券发行管制过多过严、发行方式单一、市场层次单一、对投资者保护不力等状况是有利的,特别是赋予股票市场自律组织明确的自律管理职责,更是值得期待的。从这个意义上讲,这些修订对于推动我国资本市场改革发展、实现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的发展协同、发挥市场在金融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期待能够更全面地反映我国资本市场十年发展的成果。2004年“国九条”颁布以来,我国资本市场经历了发展最快的十年阶段,成为多层次金融市场体系中越来越重要的组成部分。资本市场中,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居于同等重要的位置,如果从为实体经济提供融资规模的角度来看,目前,我国债券市场的融资满足能力甚至要远高于股票市场(2014年,各类企业债券共为实体企业融资24253亿元,股票市场则是4350亿元)。2004年以来,债券市场经历了比股票市场更快速的增长和更丰富的产品创新,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品种先后推出并成为实体企业融资的重要选择。这些创新产品与公司债等具有相同属性,与公司债等一起纳入《证券法》统一管理框架合情合理,同时也有利于维护市场的统一性。
   二是期待法律修订后能够对中长期都能管用。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在世界证券市场立法实践中,《美国1933年证券法》可谓法律长期有效的典范,本次《证券法》修订对股票注册制、交易所审核等内容的规范体现出了这种思路,但在一些领域仍存在完善空间。比如,在世界各国都构建起场外市场和场内市场并存、我国也延续这一模式并取得成功的情况下,法律修订依然没有明确认可中国场外债券市场(即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成功实践,没有对场内市场(交易所市场)与场外市场作出合理功能界定。再比如,在实践中,债务融资工具等债券品种早已采用更加市场化的注册制情况下,却规定债券发行依然采用核准制。在我国加大力度推动简政放权、更好发挥市场作用的背景下,这些将是资本市场未来几年都会持续面临的问题。从实现法律中长期有效的角度出发,都应在本次《证券法》修订中给予关注并着力解决。
   三是期待给予自律管理和市场自律组织更大的重视。从1792年著名的“梧桐树协议”签署之日开始,自律管理开始在推动金融市场发展中发挥着积极作用。目前,以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美国金融业管理局(finra)、日本证券交易商协会(js-da)等为代表的自律组织已经成为全球金融市场监管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相关研究早已表明,自律管理相对于行政监管具有降低监管成本、提高规则制定和执行的自主性、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对市场变化反应更加快捷等独特优势。正因如此,“加强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建设,提升行业自律管理水平”,也成为金融发展的重要目标之一。给予自律管理积极关注是本次《证券法》修订中的重要特征,突出表现在赋予会员制的上交所、深交所股票注册管理权限。全市场考察来看,自律组织不仅包括股票市场自律组织,还有债券市场自律组织,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同样需要自律管理,债券市场相关自律组织客观上也需要在法律层面得到明确地位,以更好地发挥自律管理职责,搭建自律管理与行政监管相协调的多层次监管架构。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在未来《证券法》的“二审”、“三审”等环节,可以从更加全面、更加开放的角度给予自律管理更大的重视,通过法律规定为相关自律组织更好地履行职责提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