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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龙网6月10日18时35分讯(实习记者 荚天宇)重庆拥有长江、嘉陵江、乌江等众多河流,保护好河道,对于保护全市水生态起着重要作用。今(10)日,记者从市人大常委会获悉,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主要制度规范及文本公布,将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如果你有啥好点子,可以提出来。
   据市人大常委会介绍,《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主要制度规范分为四个方面。一方面是将河道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精简和下放。
   这当中,一是除跨区县(自治县)的涉河建设项目由市里审批外,其余涉河建设项目下放区县(自治县)审批(第二十三条);二是下放河道采砂许可权,修订草案明确“在长江干流河道采砂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在其他河道采砂的,由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第二十六条);三是涉河建设项目的验收下放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第二十五条);四是河道行政收费和行政处罚权下放区县(自治县)。
   第二个方面是关于河道管理范围的划定。国务院批准的城乡总体规划以及市政府批准的防洪规划实行了分区防护的原则,各防护区实行不同的防洪标准,同时由于现行城乡总体规划和防洪规划的实施期限均为2020年,主城区防洪规划正在修编中,城乡总体规划也即将修编,考虑到我市的客观实际,对河道管理范围不宜作具体规定,修订草案仅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具体的河道管理范围由区县(自治县)按照这个原则进行划定,并设置界桩和公告牌(第八条、第九条)。
   第三个方面是规范了河道治理。修订草案第四章完善了河道治理要求和程序,增加了堤防、护岸建设的规定,明确了“封盖集水面积两平方公里以下的河道,其防洪标准应当在所在城镇防洪标准基础上提高一档以上”。
 
   最后,修订草案加强了河道的利用管理。河道资源应当合理利用,修订草案第五章对河道管理范围内项目建设、河道采砂、河道内临时性活动、建设湿地生态公园等分类作了规定,提出了相应的限制条件和利用规范。按照国家新的要求,借鉴外省市经验,对经批准利用河道资源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建立了有偿使用制度。
   市人大常委会表示,征求意见期间,市民若有修改意见和建议,可书面寄至重庆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二处(联系地址:重庆市渝北区红锦大道60号;邮编:401147),或发送邮件至xnzf1234@sohu.com,发出你的声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