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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邹倜然 通讯员赵清)经浙江省宁波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宁波市特殊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简称《办法》)已正式施行。据了解,这是国内首部针对特殊天气劳动保护方面的地方规章。
   据了解,《办法》中的特殊天气包括高温、低温、台风、强对流、暴雨、暴雪、道路结冰、大气重污染等不利于安全生产的天气。当气象台发布上述特殊天气红色预警信号时,宁波当地除必要的公共保障、公共服务和抢险救灾等直接保障城乡运行的用人单位外,其他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采取临时停产、停工、停业等措施,但有特殊生产要求的除外。
   《办法》规定,劳动者在特殊天气期间不能按时到岗的,应当及时与用人单位联系,造成误工的,用人单位不得作迟到、缺勤处理,并不得以此为理由对务工者给予纪律处分或解除劳动关系。违反此规定的,将由人社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办法》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40摄氏度,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当发布大气重污染天气最高红色预警时,应避免安排劳动者户外作业。对必要的公共保障及生产工艺要求必须连续作业的岗位,用人单位除应当向户外作业的劳动者提供口罩等防护用品外,还应按日给予补贴。《办法》还对孕期、经期、哺乳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特殊天气期间的特殊劳动保护措施等作了明确规定。
   此外,《办法》规定,禁止以现金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保护用品;用人单位不得以清凉饮料等物品替代高温津贴。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最高将被处3万元罚款;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宁波市总工会法工部部长杨真照认为,《办法》的出台是以政府令的形式对有关规定加以巩固、颁布和实施,提升了法律效应;《办法》在高温劳动保护的基础上,对其他的特殊天气进行了拓展、补充和强化,如在明确高温津贴的发放标准与条件的基础上,再将其列入工资范畴,规定不能以其他形式代替。
   “下一步,宁波市总将把《办法》列入普法宣传月的主要内容之一,加以大力宣传,并会同人社、安监等部门针对高温劳动保护开展法律监督与送清凉慰问行动。”杨真照说。
作者:邹倜然 赵清